自首和立功的处罚区别如下: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自首立功是如何量刑的
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的,也要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应考虑免除处罚。“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将其本人所犯的罪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过的情况下才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只认定为一般立功。
不少犯罪主体,为了最后能够被减刑,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公安机关逮捕之前,会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然后主动的交代犯罪事实,此时是可以被减刑的。若是公安机关,基于犯罪主体交代的违法事实,及时的阻止了其他主体犯法的,那么就构成立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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