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物种类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由于其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
动产既可抵押,也可以质押。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还是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通常都由当事人选择。
但是,有些动产适宜抵押,而不宜质押,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不能交付债权人占有,当然。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当事人一般不会与自然人发生民间借贷,即使发生民间借贷,也不可能将这些巨额财产用于民间借贷的抵押或者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的财产权利一般适用于出质而不宜适用抵押。
但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但因是设立在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所以只能用于抵押,而不能出质。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质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或者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应当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
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形成两个抵押权。
质押以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当某一财产作为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不可能就同一财产再交付另一个债权人占有,因而无法在质押。
贷款债权的质押与抵押的相同点
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质押与抵押最为接近,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1)抵押人和出质人对担保物都必须具有处分权;
(2)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物权担保和从属性权利;
(3)两者都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涤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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