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案件时,摆在面前的是一堆零散的交易材料,包括多年累积的部分供货单据、双方盖章的对账函、医院的年度运营财务报表、关于疫情期间公益医疗机构的相关扶持指引文件,还有此前双方沟通过程中形成的多份零散的付款协商记录,所有材料混杂在一起,不同的材料对应不同的事实片段,很难直接提炼出清晰的抗辩主线。廊坊市文安县合同纠纷律师程建波律师首先把所有材料按交易发生的时间线重新排序,先梳理清楚整个交易的基础框架: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两份《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后续的供货、对账、零星付款都是基于这一基础合同关系展开的,所有的争议都不能脱离这份基础合同的约定范畴。完成这一步梳理后,原本杂乱的事实碎片就有了清晰的归属,哪些内容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哪些内容属于双方后续达成的确认性文件,哪些内容属于当事人客观上的履行能力背景,各自的边界被明确划分出来,不会再出现不同事实点互相混淆干扰判断的情况。
在理清基础法律关系之后,程建波律师没有直接针对对方主张的全部欠付货款金额展开逐一核对,而是先抓住对方证据链里可能存在的缺口作为切入点。对方提交的证据里,有购销合同、对账函、部分供货记录和付款凭证,但并没有完整覆盖每一笔药品交易对应的送货单、采购招投标文件、产品资质证照,而对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场景来说,这类完整的交易资料是整个合规流程里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一情况自然就成为抗辩的第一个重要落点。紧接着,结合医院本身的主体属性,作为公办公益医疗机构,其资金拨付流程有严格的财政管控要求,后续受大环境影响产生大额运营亏损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这部分事实也需要被纳入抗辩的考量范围,不能只单纯从商事交易的刚性规则出发主张权利,还要兼顾主体的特殊性。确定整体工作顺序之后,程建波律师先把所有能佐证医院运营状况、资金拨付规则的资料整理成册,再针对对账函的效力瑕疵搭建完整的抗辩逻辑,最后结合合同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整理出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和分期履行的主张依据,整个工作流程层层递进,没有一开始就把所有主张全部抛出,而是按照庭审的调查节奏逐步呈现。
一审庭审推进过程中,对方的举证体系完全围绕对账函的效力展开,主张只要有双方财务专用章盖章的文件,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全部欠付货款的直接依据,完全忽略了后续完整交易资料的核查环节。程建波律师在庭审中逐一出示整理好的相关材料,明确提出抗辩意见,指出医药公司并未提供全部交易对应的完整资料,这份对账函是在部分交易资料缺失的状态下形成的,不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全部巨额货款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同时结合医院的公益属性和客观亏损情况,提出医院本身没有恶意拖欠货款的主观故意,受客观政策和运营状况影响,暂时没有足额即时履行的能力,请求法院考量实际情况判定医院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且给予三年的延期分期支付期限。一审法院经过完整庭审程序核查全部证据之后,结合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药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对账函加盖了双方财务专用章,法律效力符合法定要求,最终一审判决医院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并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医院提出的抗辩意见未全部采纳。
收到一审判决之后,程建波律师和当事人沟通核对全部庭审材料和判决理由,确认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里的部分判项不服,仅对十余万元的金额范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判项,改判医院在三年内分期支付全部货款。进入二审程序之后,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需要对一审已经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再次展开全面核查。程建波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没有再重复一审已经完整陈述过的全部抗辩意见,而是把重点集中在上诉人明确提出的争议范围内,再次结合医院的公益属性、资金拨付规则、客观亏损状况,进一步阐释分期支付和免除逾期付款利息的合理依据,针对上诉所指向的争议内容逐一回应法庭的问询,没有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提出额外的主张,所有陈述都严格限定在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的框架之内。
二审法院经过全面核查之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全部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双方的对账函真实合法有效,足以佐证欠款事实,一审判决已经在总金额里扣除了医院对账之后实际支付的款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定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医院作为上诉方,仅笼统地对部分金额提出上诉主张,没有明确说明该部分金额对应的具体争议内容,也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上诉请求,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医院自行承担。整个案件从接手时的杂乱材料,到逐步理清楚合同关系、锚定抗辩切入点、有序推进两级诉讼程序,每一步都严格基于已有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则展开,所有的诉讼行为都始终围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完整走完了全部法定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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