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案件之初,所有零散的事实细节都平铺在案卷材料里:员工在值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家属从社保机构全额领取了工亡待遇赔偿,同时签署了承诺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的书面文件,随后家属便以用人单位购买了商业雇主责任险为由,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另行赔付50万元保险金。这些事实单独拿出某一项,都很难直接得出保险公司无需赔付的结论,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嵌套,很容易被混淆为“只要有工伤认定结论,就必然能对应雇主责任险理赔”的单一逻辑。李开甫律师没有直接陷入原告提出的“工亡对应保险赔付”的对应关系里,而是先把所有涉及的法律关系逐一拆分梳理:首先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其次是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关系,最后是家属基于不同路径可能享有的请求权关系。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开之后,案件的核心指向才慢慢清晰,所有后续的抗辩思路,都要围绕雇主责任险本身的法律属性展开,不能被工伤保险的认定结论直接绑定。
完成基础的法律关系梳理之后,李开甫律师确定了递进式的切入逻辑,没有直接零散地抛出抗辩点,而是按照事实到法律再到合同约定的顺序逐步推进。首先从已有的客观证据入手,先固定家属签署的《工亡待遇申报承诺书》的效力,这份书证是整个事实层面的关键支撑,能够直接证明家属已经自愿处分了自身的民事权利,在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之后,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这就从根源上动摇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基础。随后再对应到法律层面关于责任保险的明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责任保险的定义清晰写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就意味着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客观上对死者家属负有确定的、尚未消灭的赔偿责任。最后再结合保险合同文本里已经明确约定的其他保险扣除条款,把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已经发生的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事实相对照,确认不存在需要保险公司额外赔偿的差额部分。整个工作推进的顺序没有跳过任何一个环节,每一个抗辩点都有对应的事实或者规则支撑,没有出现逻辑跳跃的情况。
案件推进过程中,需要把几个容易被混淆的争议点逐一厘清,避免对方的主张把不同性质的保险赔付混为一谈。原告方的核心逻辑是,只要有工伤认定结论,且用人单位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当直接赔付,完全忽略了雇主责任险的责任保险属性,甚至直接以保险合同第三者的身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刻意回避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要求。李开甫律师在组织抗辩理由的过程中,把容易被混淆的几个概念逐一拆解说明: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作为商业责任保险的雇主责任险性质完全不同,二者的赔付逻辑适用损失填补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等同叠加。同时针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结合《保险法》中关于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定条件进行梳理,明确第三者直接主张权利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早已经基于家属的承诺和工伤保险的全额赔付归于消灭,根本不存在适用直接请求权的空间。整个抗辩的论证过程没有回避任何一个对方提出的事实,而是把对方提交的工伤认定、投保记录等证据,都放到已经梳理好的法律框架里重新对应,证明这些证据都不足以支撑其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的请求权。
整个代理过程中,所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始终围绕已经确认的核心事实展开,没有延伸出无关的争议内容。昆明李开甫律师搭建的递进式抗辩逻辑,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属性出发,逐步推进到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已经完全消灭,进而得出理赔前提根本不成就的结论,每一步都能找到对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则支撑。最终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这套抗辩逻辑,认定雇主责任险的赔付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前提,在工伤保险已经全额赔付,且家属明确承诺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诉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负有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进行理赔的条件并不成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结果既符合责任保险的基本运行规则,也清晰划定了工伤保险与商业雇主责任险的边界,避免了损失填补原则被突破之后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情况,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参考路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