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是不是一定进看守所?
自首并不是一定进看守所,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般的都去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经过讯问以后发现犯罪事实,有必要先行拘留的,应当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看守所在押人员出现病灶的,会立即通知监所内值班狱医给予救治,如监所内无条件救治的,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后,可在布控警力的条件下出所就医。医药费用由患病在押人员个人担负。如系被殴打所致,可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对当事人采取问责制。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会由驻所检察官牵头会同上级公安机关,一起调取监控录像,对当事人进行问责。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办案机关负责变更强制措施。
二、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还是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 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原则,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
当然,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自首后需要做的就是如实的反映自己的犯罪事实,若属于团伙犯罪成员的,也需要交代自己在其中担任的角色,以及目前该团伙的主要犯罪方向等,公安机关在遇到自首的案件时,一般会暂时将其进行拘留,若是在拘留后满足取保候审等条件的,也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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