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经营模式崩盘面临十年以上重刑风险,周智文律师在审查逮捕黄金窗口介入,紧扣合同诈骗核心构成要件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后续全流程跟进实现证据不足不起诉,让商事经营纠纷回归民事处置轨道,避免当事人背负终身刑事案底。
两起刑民交叉涉合同诈骗案件均源于商事经营风险的意外传导:第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设立汽车销售公司推出折扣购车模式,向大量客户收取购车款,约定在固定周期内交付车辆。当事人前期调研参照当时市面上已出现的返利经营方案,将大部分购车资金投入第三方高额返利平台,寄望用平台返点覆盖购车折扣成本、填补经营差价缺口,前期部分购车合同均正常履约。后续该第三方平台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平台全面崩盘,巨额投入资金无法追回,大量购车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受损客户集体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事人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第二起案件中,当事人作为商事经营主体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购入大批定制货物,原本已对接好下游销售渠道,后续下游客户临时取消全部订单,当事人为尽可能降低损失,将收货后的货物以低于进货价的标准对外快速变现。之后当事人因自身企业经营资金链断裂,需返回原籍处理遗留纠纷并就医,期间出现联系不畅的情况,供货方据此以当事人收货后变卖财物逃匿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两起案件若进入后续公诉审判流程,当事人均大概率面临重罪指控,个人经营资格、家属相关社会评价体系都会受到长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家属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的关键窗口期委托周智文律师介入辩护。
两起案件接手时均面临多重现实障碍:
第一是定性层面的天然推定风险。两起案件客观上都出现了资金无法兑付、供货方利益受损的实际后果,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唯结果归罪的倾向,直接将经营亏损结果等同于当事人事前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刑事立案的外观依据充足,辩护初期说理阻力极大。
第二是证据层面的反向佐证难度高。要推翻诈骗罪入罪逻辑,需要大量零散的经营类书证还原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包括前期合作协议、交易流水、资产证明等材料分散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家中,需要在极短时间内指导家属逐一梳理调取,稍有遗漏就可能导致辩护说理链条断裂。
第三是办案期限与辩护需求的冲突。审查批捕阶段的法定办案周期极短,要在十余天内完成多次会见、事实核实、证据整理、文书撰写、检察官当面沟通全流程工作,时间容错空间极小。
第四是外部舆论与办案惯性的叠加压力。第一起案件涉及多名购车受损客户,报案群体诉求强烈,检察机关批捕倾向性较强,一旦定罪量刑档次直接落在十年以上区间;第二起案件中“收货后低价转卖+失联”是此类合同诈骗案件的常见入罪情形,司法实践中此前已存在大量同类定罪判例,要打破固有办案思路、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论证难度极高。
周智文律师针对两起案件的核心共性,锚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精准发力:
第一,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还原全链条事实细节,逐一核实折扣购车模式的立项背景、第三方平台的合作细节、下游订单的磋商过程、当事人返回原籍的具体事由,把外界看来“反常”的经营行为,还原成符合商事主体冒险逐利逻辑的正常商业操作,彻底厘清当事人事前事中事后的主观认知状态。
第二,针对性指导家属补强反向证据链,收集整理全部银行流水、购车合同、供货采购协议、下游订单确认函、第三方返利平台公示资料、当事人名下不动产资产证明、就医记录、原籍纠纷处理文书等多组客观书证,用实打实的纸质材料印证:当事人收取钱款后没有用于个人挥霍转移,具备足额后续偿付能力,前期有真实履约行为,无法兑付完全是第三方平台暴雷、下游临时取消订单的意外风险导致,当事人本质上也是经营活动中的受害方。
第三,第一时间对接承办检察官提交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及配套证据材料,严格对照最高法相关会议纪要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逐项拆解“唯结果入罪”的逻辑漏洞,明确提出单纯以资金最终无法归还的客观后果,直接推定行为人事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合同诈骗罪名成立,当事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针对第二起案件额外开展和解协商工作,推动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消解双方对立情绪,为后续不起诉程序推进铺垫基础。
第四,不满足于不批捕阶段的阶段性成果,在当事人变更取保候审之后持续跟进案件进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继续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论证证据缺口,推动检察机关审慎界定刑民边界。
两起案件均取得阶段性辩护成果:第一起案件检察机关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当日解除羁押恢复人身自由,后续经济纠纷全部转入民事协商处置渠道。第二起案件在取得不批捕决定之后,检察机关审查全案材料后最终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追责,保留无犯罪记录,双方货款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处理。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周智文律师结合11年刑事辩护执业经验,针对商事主体涉经济犯罪的辩护现状发表实务评述:
商事经营活动天然伴随风险,很多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实施初始行为时完全具备履约意愿,只是后续第三方违约、市场波动等不可控因素叠加,最终出现资金兑付不能的结果。实务中不能简单以损害结果倒推当事人事前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把正常的商业冒险行为直接归入刑事诈骗范畴。
经济犯罪辩护的核心永远是回归法定构成要件本身,尤其涉诈骗类案件,不能脱离客观证据空泛谈主观心态,要尽可能挖掘全链条的经营类书证,用客观行为痕迹佐证当事人的主观认知,才能打破唯结果归罪的惯性逻辑。作为辩护律师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清晰划定法律服务边界,专业代理可以从事实、证据层面尽全力为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争取最有利的处置结果,但绝对不会为任何意图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提供兜底服务,办案始终坚持尽心、尽力,追求实效的执业准则。
周智文律师系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山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2015年起执业,亲办案件约8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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