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被害人具体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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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的行为。由此可见,重婚罪中的被害人一般是指犯重婚罪的配偶、或不知情对方已结婚的第三方。

重婚罪的被害人具体包括哪些

一、重婚罪被害人具体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的行为。即重婚罪被害人是犯重婚罪的配偶、或不知情对方已结婚的第三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属于共同犯罪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行为。如果两个人都符合这个情况,那就可能分别判处重婚罪,此时,一般没有“共同犯罪”一说。

2、有没可能第三人构成重婚罪的共同犯罪呢?比如一男A领结婚证后又与一女B领结婚证,其领第二张结婚证过程中,A的一个朋友C明知此事,还积极帮助A办理第二张结婚证的申领事宜,此时,C就可能涉嫌重婚罪的共同犯罪。

三、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几个人

主体人数不能一概而论,可能为一人,可能为两人,也可能是三人以上。

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知对方已婚,对方采取欺骗手段,谎称未婚),犯罪主体只是一人,两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不再赘述。如果在重婚或者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还有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就可以出现多个犯罪主体。

由上分析可见,重婚并非“必要共同犯罪”,单个人也可以构成。

实践中,重婚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都构成犯罪,要区分以下情况:

1. 重婚一方,肯定构成重婚罪,会被判刑

2. 与重婚一方结婚的人,如果知道对方重婚而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不知道,不构成重婚罪。

实务中,不知情的第三方,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法律婚姻关系,都是不构成重婚罪的。此外也要提醒各位,无论之前是否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从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那天起,就要与对方结束婚姻关系,法律婚姻的,立即办理离婚手续,事实婚姻的,则要结束同居的关系,避免构成重婚罪,受到相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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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危害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婚同居的危害具体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人流对身体的危害未婚同居,当然最大的吸引是性,但是,产生性的后果是女性怀孕,虽然现在有各种不同的避孕办法,且不说目前没有一种避孕办法是万无一失的,而当前的事实是同居男女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是相当的低,这也就是未婚同居怀孕的风险也就很高,而未婚先孕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受保护的,而目前未婚先孕最流行的解决办法就是人流,从近年来未婚女性流产现象越来越多来看,而且越来越低龄化,寒暑假甚至成为许多女大学生集中人流的时间。其实,人流对女性的伤害实在太多,有可能从此终生不孕,有可能造成习惯性的流产,有可能感染疾病甚至危及生命。而如果执意生下孩子,那后患更是不少,上户口就十分困难,而对孩子的养育和教育等问题更是难题,丢弃、残骸新生儿为何越来越普遍,多是因为未婚同居惹的祸。
二、是有可能感染疾病的危害未婚同居,双方或许都不是第一个对象,这样,多次的交叉感染,就有可能感染各种疾病,尤其是如果有一方是滥性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更大,性病、艾滋病现象为何越来越多,而目前主要的途径依然是两性,目前高校都成为艾滋病的高发地,更何况社会人群,所以,未婚同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已是多么的可怕。
三、是对未来婚姻的危害未婚同居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同居,虽然最初的美好愿望是走向婚姻,但是,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大部分的未婚同居者最终没有走向婚姻,可见,未婚同居之后,对于女性来说,对未来的婚姻观就有了许多改变,完全寄托于男方是否讲信任,而自己完全处于背动的一方,也就没有了周旋的余地。而一旦对方不愿意结婚,你拿他没有任何办法,顶多大骂一通,如果采取过激的办法,那你还必须负法律责任。
四、是对未来爱情的危害。如果未婚同居没有走向婚姻,你又面临着再次寻找爱情,而此时的你,对未来的爱情同样没有主动权,也不敢有更高的奢望,对爱情的要求也会降低,虽然当今的中国对于女性的贞操观已越来越淡薄,但是,这似乎只是口头上的一种表示,绝大部分的男性对于女性的要求来说,贞操依然是一道难以逾越的槛,即使一些男人婚前不说,但绝对是婚后矛盾的最大导火索,即使男人一直对你很好,那你的心里也会有一种愧疚感。所以,有人说是女性最好的嫁妆,至少在现在来说还不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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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包括哪些具体的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有哪些具体的方法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的债转股,而且,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
(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6)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企业间的债务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负债企业的债务危机,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消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负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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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包括什么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等。关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包括什么”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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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修正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作为对弱者的一种法律救助手段,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创举。但在婚姻法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这项权利应如何行使,那么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
上述问题是现在离婚案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很多人对此进行咨询。这也是当前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立法界及司法界对此问题也相当重视,但此项权利应如何行使、有何限制,《婚姻法》中却并未提及。
为此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意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主体;
二、只能在被判决离婚时才能成立;
三、不得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人民将不予受理。
此项请求的提起除上述限制外,还有较为严格的时限。如系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为被告,则既可在诉讼中提出,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问题单独提讼。无论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还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限行事,其请求都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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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具体情形又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包括: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
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
3、干涉姓名权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二是干涉使用权。姓名的使用,为姓名权专有,他人不得干涉。三是干涉改名权。姓名的变更,应由姓名权人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预。
企业的债务重组包括哪些具体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的债务重组包括哪些具体方式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债务重组有哪些具体方式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相关知识: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企业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进行债务重整:
1、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 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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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相关知识: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企业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进行债务重整:
1、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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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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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你好,朋友工作的单位正在改制,需要资产重组,问一下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任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2016 年9 月9 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lt;重组管理办法gt;)正式稿,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
操作层面细化完善,核心内容坚持保留。正式稿就征求稿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尤其是执行操作层面,但核心关键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即使是对征求意见反映集中的 “净利润”指标、兜底条款,正式稿依然坚持了保留和完善。我们认为,证监会对于各类征求意见的取舍始终围绕此次办法修改的重要目标之一——扼制壳炒作,同时也避免降低退市制度的震慑引导效用。监管层对围堵类借壳核心条款的坚持与完善,进一步向市场传达规范并购重组市场、促进估值体系修复,引导资金脱虚就实的决心。
主动停止“冷淡期”缩短略超预期,关注并购预期强烈的主动终止项目。略超市场预期的是,主动终止的“冷淡期”由3 个月缩短至1 个月,这对目前即将主动叫停但仍有较强重组意愿的上市公司而言无疑是利好。但“冷淡期”的缩短仅限于主动停止项目,我们预计随着《重组办法》生效,会有更多预计并购重组项目过会概率不高、或因市场时机不合适的项目选择主动停止,之后再重新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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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等转让股份需锁定三年,规避限售难度加大。考虑抑制炒壳的因素,正式稿采纳了反馈意见中关于需要对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过程中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锁定期作明确规定的意见。原控股股东等常用的规避限售的途径被堵死,锁定期延长,风险上升,进而对并购交易的风险补偿诉求上升,因而会直接影响重组对价、支付方式和进程的谈判博弈。此外,正式稿对重组上市前相关主体涉及被调查或处罚、擅自实施重组上市的监管措施等条款也进行了完善表述。
非借壳类重组仍可配套募资,但用于补流和还贷有限制。正式稿明确配套募资安排,非借壳类重组仍可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但是6 月17 日公布的《配套募资问答》表明,非借壳重组配套融资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事实上,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集中出现一年期配套融资项目修改预案,募资规模大瘦身,主要是删减补流和还贷金额,以满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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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具体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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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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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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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基本概念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构成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
刑法相关条文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1、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2、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3、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4、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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