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承接零散工程的黄某某最近遇上了烦心事:自己辛苦做完某地产项目售楼部改造与大区修补的全部施工内容,总包单位却以结算未办结、资金未回笼为由,拖了大半年不肯结算劳务款。找对方催了好几次,要么是沟通的经办人换了一拨又一拨,要么就是分包结算流程卡在总部走不完,眼看着工人们的劳务费结算等着用钱,他这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接手他这个案子的是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周建云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周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类案件上已经积累了超过6年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的案件超过400件,光是建设工程、合同与债权债务类案件就占到了全部案件的七成。她看完黄某某攒下的零散施工签证、和对方的沟通记录、现场完工的照片凭证之后,没有直接只盯着总包单位起诉,而是提出把对应层级的分包建设公司也追加为案件第三人,一次性把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三方的三角债权关系理清楚,避免后续还要分两次起诉追偿,白白拉长维权周期。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通俗来说,这就像你和别人因为一笔代付的货款闹到法院,当初约定好这笔钱从对方欠另一个合作方的货款里扣的,那个合作方不出席的话,扣钱的约定就没法在同一份文书里落地,后续还是得再打一次官司。放在本案里,正是因为周律师申请追加了分包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法院才能在同一份调解文书里确认“总包欠付的劳务款可等额抵扣其应付分包的分包工程款”的规则,一次性把三方的连环欠款问题捋顺,从根源上避免了后续的重复诉讼。
立案之后,没有选择走完完整庭审流程硬等判决,周律师主动跟法院对接申请组织庭前和解,把黄某某手里所有能证明施工完成、对方欠款的证据全部整理成清晰的证据链,在谈判的时候没有松口让黄某某放弃任何本金债权,只就付款的周期、违约的追责规则跟对方反复磋商。谈判的时候对方一开始想拖个三五年慢慢付,还不肯加任何逾期的约束条款,周律师直接在方案里加了加速到期的违约约定:只要对方任何一期钱没有按时足额付到黄某某个人账户,剩下所有没付的钱全部要一次性结清,还可以按照一年期LPR标准主张逾期利息,直接拿着调解书去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俗来说,这就像你和合作方签了盖了公章的正式商务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谈妥写进文书里的内容,就不是可以随便反悔的口头约定,尤其是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放在本案里,正是因为所有付款节点、逾期追责、收款账户的约定全部写进了正式的民事调解书中,对方不能再以任何流程、资金的理由随意拖延付款,一旦违约就要直接面对全部欠款一次性被强制执行的后果,这也是本案能在不削减黄某某本金利益的前提下,顺利实现分期回款的关键支撑。
前后经过多轮磋商,三方最终都认可了这套调解方案,法院也出具了正式的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分六期把全部劳务款直接付到黄某某的个人账户,全程没有让他损失一分钱的本金,也提前堵死了对方后续故意拖欠、截留款项的漏洞。
很多做工程、接劳务的从业者遇上欠款纠纷,总觉得起诉就是要跟对方撕破脸耗上半年一年,要么就是怕调解就得主动砍价让步,其实找对办案思路的话,完全可以在守住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用更高效的方式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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