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起点是工程施工环节的前置事实,建筑市场里个人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往往会借用正规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项目,也就是常说的挂靠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后续的责任划分埋下了隐患。案涉建筑公司同意两名个人挂靠,用自己的资质承接零星维修工程,挂靠的两人又把其中的油漆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这名个人招用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后续走完工伤认定流程后,受伤工人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生效判决明确由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建筑公司随后按判决要求全额支付了包含执行费在内的全部赔偿款项。到这一步,相关的工伤认定、赔偿金额、连带支付义务都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固定,这也是后续追偿程序启动的事实基础。
A公司支付完全部赔偿款后,拿着之前挂靠人出具的、承诺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全部自行承担的承诺书,直接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要求两名挂靠人全额返还自己垫付的所有款项。这一阶段属于民事诉讼的立案受理环节,当事人提交起诉状、身份材料、证据材料后,法院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管辖范围后,就会正式受理案件,向双方分别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确定后续的开庭时间。无锡吴小亮律师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一阶段就着手梳理全案的材料,没有纠结此前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的工伤事实和赔偿金额,而是把整理的重点放在挂靠关系的证明材料、建筑公司实际支付所有赔偿款的转账凭证、挂靠人此前出具的承诺书这几类核心材料上,把每一笔垫付的金额和对应的生效判决内容一一对应,确保所有主张的金额都有实际支付的凭证支撑。
进入答辩和举证阶段后,两名挂靠人提交了明确的抗辩意见,他们主张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基于挂靠合同出具的承诺书自然也应该无效,同时提出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没有为案涉项目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理应自行承担对应的责任,不同意全额返还A公司主张的垫付款。这一阶段双方都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所有支撑自己主张的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会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无锡工伤律师吴小亮律师在此期间没有围绕挂靠合同是否有效这一争议点过多展开辩论,而是重点围绕承诺书的性质提交意见,说明这份材料是挂靠方事先自愿对项目安全责任作出的安排,即便合同整体效力存在瑕疵,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合意仍然可以作为法院划分双方过错比例的参考依据,同时把每一笔垫付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对应的判决判项逐一列明,形成清晰的款项明细,避免后续核算时出现金额偏差。
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环节,法庭围绕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调查,也就是挂靠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后,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内部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分配,那份约定全部责任由挂靠人承担的承诺书,能不能完全免除被挂靠人的所有责任。这一阶段法庭会组织双方逐一出示证据、质证,完整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围绕过错划分的核心问题,无锡吴小亮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两名挂靠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受伤工人的实际用工主体,直接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理应承担主要的用工责任,而A公司对外承担的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为对方的违法用工行为先行垫付,有权就大部分款项向实际责任方追偿。法庭结合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最终认定挂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挂靠关系中的双方都存在过错,承诺书中约定所有责任全部由挂靠人承担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完全发生效力,也不能直接免除被挂靠方的所有责任。
法庭最终结合全案的实际情况,按照过错责任的比例对责任进行划分,认定出借资质的A公司存在选任和管理的疏漏,承担20%的次要责任,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和现场施工实际控制人的两名挂靠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法院将此前A公司垫付的全部执行款,加上两名挂靠人之前预先向受伤工人支付的预付款,两部分金额合并计算总损失,再按照80%的比例核算出两名挂靠人总共需要承担的总金额,扣除他们已经预先支付的部分,最终判决两人还需要向A公司支付剩余近16万元的垫付款,对应的利息从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时驳回A公司超出比例部分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作出后,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都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名挂靠人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主动向A公司支付了剩余的垫付款项,整个追偿程序就此全部走完。这类纠纷的处理思路和不少当事人的固有认知存在偏差,很多人以为手里有对方承诺全部担责的书面材料,就能直接全额要回所有垫付款,实际上法院并不会直接按照这类单方承诺直接判决全额返还,而是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各方的注意义务、实际管控施工的权责划分,最终确定合理的内部责任比例,这一处理方式也兼顾了建筑市场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同时也不会让实际的用工主体逃避本该承担的主要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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