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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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的客体的主要类型是作为智力成果的作品,该作品不限制形式,可以是文字、录像或者舞蹈等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有新颖性,同时是独创的,否则即使提出著作权的申请,也是会被驳回的。
著作权的客体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一、著作权的客体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且是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因此,凡不属于上述三个领域的,或虽属上述领域,但不是智力创作成果的,都不能成为作品,比如体育活动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情感

著作权保护的宗旨是鼓励创作,繁荣社会的文化和科学,作为智力活动的成果,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是一定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或传授知识,或阐述哲理,或反映现实,或抒发任何情感,若没有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仅仅标明客观情况,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思想和情感必须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才能够为外界所感知,成为思想传达的载体。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不限于文字形式,也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所有用来表现思想和情感的媒介和符号系统。不同的作品,其具体表达形式各不相同。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符号的组合、字词句的排列;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富有情感的线条、色彩、描绘;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旋律、节奏、合声等;舞蹈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动作、姿势、表情等。

(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或“原创性”是一件作品内含的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作品是由创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体现作者的特点和素养;同时,创作应具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条件。因此,如果两人独立完成一部雷同的作品,只要不是刻意模仿,两人对各自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不属于侵权行为

二、申请著作权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一套

1.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他)。

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

3.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

4.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

5.申请者签章。

6.表格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7.封面由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填写。

(二)申请者身份证

1.个人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1)营业执照复印件;(2)委托书(委托代理者申请登记);(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5)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书或协议的复印件。

(三)权利保证书

1.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人签字。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1.申请作品的完成时间、由谁完成的。

2.作品的名称。

3.提出作品登记自愿申请。

4.签章:个人申请者:由本人签字即可;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

1.内容简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简述作品的主要特征、特点)。

2.创作过程(作者身份、具体过程、申请目的、作品使用范围)。

3.签章:个人申请者:由本人签字即可;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提供作品样本

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作品的图片至少从六个方面的角度来反映作品的特点;摄影作品提供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作品经创作并申请登记著作权成功的,那么权利的所有者就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自己使用此著作权,还是出租或者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以此来获得经济收入。不管是出租还是授权,都可以约定对方可以使用的期限,若是想要永久使用,可以选择喜欢让的方式。

已经申请登记成功的著作权客体是作品,但是并不只要是作品都可以成为著作权,必须满足哟具体的表达形式,传达积极的情感,然后也具有独创性,且此作品是法定的领域范围内的,然后带着证明满足这些条件的材料,就可以提出著作权登记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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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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