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构成要件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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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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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品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有思想表现以及可复制性等,任何作者必须要确定作品是原创的,然后还同时满足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就可以带着能够证明确实满足要求的证据,到相关机构提出作品登记请求的。
作品构成要件是指什么?

一、作品构成要件是指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参照《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规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大多数国家规定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的保护期少于50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则不再保护。

2、 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提出作品登记的请求都是会被手里的,若是并不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那么相关职员在受理作品登记请求之后,也会驳回并说明不能登记的理由。对于作品登记成功的,那么就依法享有著作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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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作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概括地说,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就是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假的东西。如在出售的棉花中掺入大量的砂石和杂草。
  
2、以假充真。就是以虚假的产品冒充、替代真实的产品。比如以价格低廉的“苯溴磷”农药冒充“溴氢菊脂”高价出售,就是典型的以假充真行为。
  
3、以次充好。就是质次的产品冒充好的或优质产品。质次的产品并非假的产品。对某些产品国家规定了一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不同等级的产品有不同的价格。以质次的产品冒充优质产品,从而获得出售优质产品的收益,这就是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合格产品做出了基本要求。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标准,我国目前有四种:一是强制性标准,即国家颁行的特定商品的标准;二是行业性标准,又称推荐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三是企业标准,即企业自己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四是社会标准,即没有上述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按照社会通行的标准来衡量。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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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目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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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是要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甲基苯丙胺等品和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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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低值品就是价值够不上固定资产的标准但使用期限可能比较长,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我们会计用的装订机,价格不高但使用时间挺长的;易耗品就是消耗比较快但价值可能比较大,比如大型电动机的皮带,一般一条可能只能用3-4个月,但价值可能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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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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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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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的期房抵押了怎么办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在预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将预售房屋抵押给他人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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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认购书指的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认购书
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认购书在《合同法》上视为要约合同,只要其中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认购书的内容包括:开发商、购房人或者代理人的相关情况,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房屋的价款,付款方式,房屋的交付,定金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购房者却没有对商品房认购书给予充分的重视,对其中约定的“几日后定金不退”的条款也并未放在心上,签完了认购书很快就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由此也引发了很多纠纷。所以建议各位购房者,如果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定要给予重视,在对其中约定的条款认真阅读后再签字盖章。
房屋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认购书性质
对房屋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非的合同,因为房屋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
最新的法律观点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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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涉及到我国著作权法之中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一般来说,首先是要有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其次是要有独创性或者是原创性,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这三项内容,那么就是属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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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毒品累犯的构成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上5个条件是构成特别累犯的必备条件,只有上述5个条件均具备,才构成特别累犯。然而刑法第356条之规定除了在主观条件和时间条件二方面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相同外,其余条件均不吻合:
首先,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前罪“被判过刑”。何谓“被判过刑”呢?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是刑事责任的简称;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是指刑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其实,无论以何种观点理解“被判过刑”中的“刑”的含义,“被判过刑”的范围都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宽泛,都无法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条件。详述如下:
依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后果并不仅仅是刑罚,还包括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判决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也就是说,“被判过刑”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实刑并执行完毕;
(2)被判处拘役、管制并执行完毕;
(3)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
(4)被判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等处罚方法;
(5)判处有罪宣告,但免予刑事处罚。在以上5种情形中,只有第
(1)项符合累犯的前提条件要求,其他情况都无法归入累犯的前提条件之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判过刑”是指被判过刑罚,同上所述道理相同,刑罚的范围远大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判过刑”仅指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该观点也无法得出“被判过刑”和“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致的结论。因为持该观点的人忽略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现实。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原判宣告以前有漏罪和未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则原判有期徒刑不予执行。既然原判有期徒刑不予执行,何来“刑罚执行完毕”一说呢?
其次,该条的前后罪罪质条件不同。该条之前罪限定为、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五种犯罪(以下简称“五种犯罪”),而后罪则包含以上五种犯罪在内的该节任何一种罪。在罪质方面,前罪窄而后罪宽,不符合特别累犯构成之前后罪罪质相同的条件。
另外,如果将该条认定为特别累犯与刑事立法技术规则有冲突。累犯制度是作为一种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规定在总则之中,世界大多数国家概莫能外,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特别累犯也是如此。即使如我国澳门地区,虽然其在单行刑法中规定参加罪的特别累犯,但是其明文规定可以构成累犯,而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并未指明其为累犯之一种,这也是导致理论界争议原因之所在。
综合前述,将该条规定纳入特别累犯范畴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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