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是什么?
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是转让内容具有限制性。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身为著作权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转让方式分为:
(一)有偿与无偿
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
(二)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
著作权人也可以分地域转让自己的著作权。如其可以将北京地区和广东地区的转播权分别转让给北京某广播电台和广东某广播电台。
二、著作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著作权的转移是指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从著作权人处转移至他人,接受著作权的人成为著作权人,而原著作权人如果是作者的话,则继续享有著作权的人身权,如果不是作者的话,则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之外的权利,在法律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享有的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之外的权利,在法律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的转让是针对具有财产性质的内容来进行转让,比如说出租权出版权和发表权等等。但是具有非常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质的内容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的转让,比如说署名权以及修改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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