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量刑在《刑法》第67条第1款被定义,具体规定为《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投案的方式有哪些?
1、投案的方式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3、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属于自动投案。
三、哪些属于“自动投案”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共有十多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投案只是组成自首的一部分,还必须要在公安机关并不采取任何审讯方式的情况下,就主动如实的交代属于自己犯罪的事实,此时就已经满足了减刑条件了。若是交代了其他主体的犯罪事实,或者是其交代的事实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那么就会构成立功,减刑力度是会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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