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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合法的提存人(主体要件);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情形要件);提存的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且适合提存(标的要件)。其中,合法的提存原因是核心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以及《提存公证规则》之规定,提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点: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拒绝受领,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债权人对于已提出之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者,应负迟延责任。构成该提存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债权人迟延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即允许债务人通过提存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比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广泛。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故允许债务人以提存。
在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失去给付受领人,或者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为使债务人从这一困境中解脱出来,亦允许债务人提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第2项规定,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当然,这是为实现担保目的所为的提存,与直接为清偿债务而实施的提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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