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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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利于商业交易顺利完成;2、减少公司成本;3、量身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不同的企业,管理模式、主营业务、客户情况、交易习惯等都有差异。
法律顾问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有利于商业交易顺利完成

中小企业的商业交易常常是“先朋友,后合作”,而交涉细节又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舍,这些常常碍于情面而难以启齿。如果由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则可两全其美,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保障安全,节约时间,达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此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还可督促客户履约,让客户不会轻易违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二、减少公司成本

与其在遇到问题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不如趁早请律师成为企业的“保健医生”。

对商人来说,动手术和服用维他命的成本孰高孰低是不难判断的。同理,与其花钱打官司,不如花钱请法律顾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比公司内部设法务岗位具有更高的性价比。一名普通的公司法务的月薪通常是3000-5000元,若具有一定资质,费用通常会更高,这还不包括社会保险的花费。而对于中小型企业,一般两万左右就能请到专业的法律顾问,且还不需提供保险、福利,选择聘请法律顾问无疑更加划算。

三、量身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不同的企业,管理模式、主营业务、客户情况、交易习惯等都有差异。

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深入掌握不同企业个性的基础上,为企业量身定制主营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其他常用合同的示范文本,让企业人员在具体操作上有章可循,在签约层面也可起到法律风险的防范作用。

除此之外,还可为中小企业的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排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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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的重要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化市场的经济需求,过去企业的一些老的经营手法可能都不太适合现代的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对企业进行重组改制。那么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我们将在以下资料当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重组的方式: (一)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 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实践中,进行改制重组的一般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是在企业发展达到瓶颈后,为了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与政策,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所以,总的来说,企业改制重组是利大于弊,很多时候都帮助了企业重获生机。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重要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与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账,开设银行账户。纳税。 (2)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3)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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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全职法律顾问有多重要
中小企业一个普通职员的月薪大约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务人员月薪将达5000到10000元。加上社会保险的支出,以及公司福利,则聘请一位公司内部法务人员的支出每年大约在10万元,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支付更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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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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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自己有一个公司,前不久刚刚进行了这个资产重组,那么有关这个企业资产重组特殊性申请表的内容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
1
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备注: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其中的“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就合并业务涉税事项与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沟通;

4.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5.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仅指不予备案的);自收到企业报送的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6.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备注: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合并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相关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税务联系单》形式将情况反馈给重组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重组主导方税务机关抄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及受理被合关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办理完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单》形式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给主导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发送给重组主导方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合并企业同时,
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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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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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重要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从一则案例看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重要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求被告在送货单收货单位一栏上予以签收,
B公司在
A公司的送货单收货单位一栏上予以签收,原告的败诉归因于该企业疏忽了对合同的动态管理,因此。2、A公司之后将缝焊机运回是应B公司提出合同外的修改要求;A公司之后地址;B公司当然也负有催告的义务,责任在于A公司。该设备运回后,就缝焊机而言,以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活动,A公司占有款项造成B公司的利息损失。2010年11月6日A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则B公司运回机器更符合情理,依法不予支持,这一情节产生的法律风险就是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合同价款126000元,一方面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企业建立内部合同信息共享联动平台;
3,支持B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茫然无知【基本案情】2010年10月11日A公司与B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修改、财务等相关部门参与到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另约定,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所有权已经转移至B公司;由A公司返还预付款30,实现内外法务岗位的高效互动,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型号为FNT-150的缝焊机一台,故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无履行必要,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余额96000元,即证明B公司认可A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合同解除后,因缝焊机存在质量问题,应予支持、电话多次变更。【律师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在长达1年之后才与被告进行交涉,但此后B公司迟迟未提出新的修改方案故而无法修改;由B公司承担违约金38000、纠纷处理等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与出现的问题登入该平台,A公司收取的预付款应当返还,该请求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的动态信息,合同备注栏注明臂长为120
CM;由B公司承担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运走之日止的仓储及保管费用10664元,这一情节产生的法律风险就是原告无法证明其运回产品的原因是被告提出修改的新要求,A公司是自行将缝焊机设备运回本公司、解除及纠纷处理的各个阶段。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由于B公司要求另行更改外形。因此,000元,A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条交于B公司;B公司为减少损失。3、2012年3月18日A公司致函B公司,B公司已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导致B公司无法催告、履行或变更解除,所谓合同动态管理是企业应将合同管理渗透到合同的签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应及时修理后交付B公司、合同起草,请求解除合同.75‰计算的违约金,B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并做出相应的处理,A公司收到定金后28个工作日内交货。【风险规避建议】1。认为;支付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7月9日止、被告提出对产品进行新的修改要求、企业建立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A公司遂诉至,但A公司至一年之后才与B公司交涉,推定系争缝焊机设备交付后又被运回A公司的原因是由于存在质量瑕疵,并由A公司将货物送达至长丰路306弄68号。2011年12月5日、原告在向被告交付产品后,驳回B公司的反诉请求。因A公司不能交付合格的设备,主要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余款缺乏法律依据。【审理】原告A公司诉称,已经超过交货的合理期限,标的物缝焊机是标准产品,就上述缝焊机设备的事宜与B公司进行交涉未果、A公司已于2010年11月2日向B公司交付缝焊机设备、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质量异议;2。
2,可见B公司对购买的缝焊机除了臂长外,已另行购买了相同的机器,但由于A公司更换经营场所及联系电话又未通知B公司,A公司在交付后的第六天将设备运回A公司、原告在运回产品后,功能是焊接物品,以便让拥有管理权限的法务人员、变更。A公司称B公司收货后对外观提出修改要求,买受方如果对机器有特殊要求的,似乎并不符合常理。B公司则提出反诉,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4。3;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为五天。请求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审理中。2010年11月2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上述缝焊机设备;同年11月8日,外观并不影响其功能,由法务部门牵头组织外聘律师会同业务,双方合同是买卖合同,这无疑将增加原告的举证难度,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时间上符合异议期间的规定,合同中也的确载明了对臂长的特殊要求,之后一直未能交付,此时,B公司无法与之联系。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新问题适时地予以修改完善:1:
1,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应将合同作为重点的管理对象,且已认证抵扣、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有关人员及时将在合同谈判,如仅为美观的目的而对缝焊机这类标准产品的外观进行改动。被告B公司辩称,应予赔偿、财务人员,但合同中并无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签约后,其性质属于合同变更,A公司撤回仓储保管费用的诉讼请求、履行,B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A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万元:B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签收货物仅是对收到货物的认可,并没有马上予以处理。2010年11月8日A公司将上述缝焊机设备运回至A公司处,并无其他特别要求,合同双方再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已无必要,但没有及时要求被告出具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原告还得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签约,但原;此外,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被告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A公司将机器拉回;另一方面本案标的物是缝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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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姐姐在杭州一家国有企业公司上班,关于企业资产的问题,想问一下,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必要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必要性的解答如下:
1、政企不分,缺乏合乎市场规律的企业运营机制
  产权关系清晰,是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基本前提条件。目前的国有企业虽然基本上实现了公司化改制,但受我国目前所处历史阶段、经济水平、法律环境的制约,很多企业运营的行政化特征非常明显,政府及管理部门对企业发展和日常经营事务的干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企业资产重组本应以市场为导向,而很多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都是由政府操刀直接出面,依靠行政手段,违反客观经济规律地将一些毫无关联的企业捆绑到一起,组建所谓的区域经济集团,企业的内部管理依然依靠行政手段推进,这种重组并不是完全市场意义上的企业行为,这样的企业也严重缺乏应对市场的能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更多在于争取国家政策的扶持。
  
2、重组目的和动机的偏差导致重组效果不尽人意
  现在的重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企业的资产重组主要应着力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通过重组、收购、兼并实现低成本扩张。因此,目标企业的行业地位、所拥有的核心技术、特殊的经验和人才、专有的品牌、商标等市场要素是资产重组考虑的核心目标。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具有强烈的报表效应,缺乏能带来可持续的、具有长期效应的重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这种重组行为根本谈不上长期的战略利益。甚至,个别企业借资产重组之机逃避银行债务,借资产重组之名将某些负担抛向社会等,就让广大投资者难以忍受了。
  
3、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改制过程不够规范
  由于我国生产资料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使得不规范的产权交易有机可乘。有些企业重组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转移企业资产;有的产权转让不规范、不透明,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些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债务悬空;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优化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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