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举证责任是证据的提供者来承担。
2、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直接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3、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分担的,当事人对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加以证明,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对于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则采取所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须知
(一)关于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
1.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以及版权证明文件。
2.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
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
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
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书证。
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
(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信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
(三)证明侵权人行为的证据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
2.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3.用于证明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各种证据。
4.因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上受扣的证据。
由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机关,并不了解案件的实际经过,故此会要求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然后进行举证,在此过程之中,若是对方当事人有异议,那么是可以在对方举证之后就进行抗辩的。通过此种方式,审理案件的机关了解案件,最后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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