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好的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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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誉好的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必须要有以人为本的物业服务;再者就是增加各种服务;同时还有对于业主的投诉应及时的处理;同时还要保障社区的安全以及公共的设施,这样才算是合格的人员。
信誉好的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信誉好的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物业服务

以人为本是物业服务的根本理念。要做到充分为业主解忧,以广大业主的利益性、便利性为出发点去进行小区的物业服务。目前,大多社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仅仅是一种基本服务,比如只负责社区的安全、卫生工作,而没有针对业主的实际需求、特别需求做出个性化的服务。

第二、增值服务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购房者多是以改善生活条件、追求生活享受的多次置业者,因此,他们对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服务种类都极为看重。

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众多开发商都意识到,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业主是否住得舒心。因此,他们纷纷在保持原有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或构思新的服务点子、或引入高水平的国际机构做顾问,以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的水平,增加服务的种类。

第三、业主投诉

接诉要耐心处理要及时。要处理好业主投诉,物管公司必须要做到及时、有效。无论业主投诉是否合理,物业管理人员都应以理性的思维耐心倾听、询问。在受理了业主的有效投诉之后,受理投诉的人员应迅速将投诉信息进行归类,并将信息反馈给部门负责人,以及时处理。

第四、社区安全

安全是人的首要需求。作为一个社区的“管家”,物业公司应高度重视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对小区的规范化管理保持责任心,以减少隐患。

第五、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一个好的物业公司,不仅对这些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并将这些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效益交给业主。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誉好的物业管理人员对于一个小区来是必须要具备的,而对于此人员也应该需要有专业的素质,以及为人服务的重要条件,只有在双方协商好的情况下处理事情,这样才不会引起物业的纠纷,从而保障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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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小区或者某个的特定区域的管理通常都是要求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的,而这些公司在进入小区进行管理的时候通常会被赋予很高的权限影响到公民的权益,所以国家对开设此类公司的条件限制很严格,而合格的物业公司必须要有达标的注册资本、专业的人才队伍以及相关的办公场所。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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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行政管理人员具备哪些能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部是一个企业的核心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指挥、调动和决策。公司除直接生产任务之外的大小事务都是行政部要管的。而这些所谓的“管”,不外乎是管事理人,实施一些调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指挥(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生产活动的组织与执行)、决策(对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营利性分析决策)、处理(组织内部事务处理)、协调(对组织内部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事务进行协调,使之平衡稳定)等这些都是行政部门的基本工作。
1.
首先要具备专业能力。作为一个行政主管,你必须掌握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些能力是你作为一个行政主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所运用到的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初步意见,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负责按用人标准配备齐全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当的岗位上,做好人才挖掘,引进工作。

3)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查询和人才库建立等工作。

4)具体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调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5)具体负责员工户藉调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预案测算等管理工作及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

6)负责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7)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8)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
2.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对于一个主管而言,与专业能力是相对的。管理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需要有指挥能力,决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专业能力,工作分配能力等等。管理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一些基本知识,更多的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的进取、探索创新。
3.善于做好上下级的沟通工作。所谓沟通,是指疏通彼此的意见。即跨部门间的沟通和本部门内的沟通(包括你的下属你的同事和你的上级)。公司是一个整体,你所领导的部门是整体中的一分子,必然会与其他部门发生联系,沟通也就必不可少。沟通的目的不是谁输谁赢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公司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部门内的沟通也很重要,下属工作中的问题,下属的思想动态,甚至下属生活上的问题,作为主管你需要了解和掌握,去指导,去协助,去关心。反之,对于你的主管,你也要主动去报告,报告也是一种沟通。在工作中,沟通这一环节也尤为重要,特别是要掌握好沟通技巧。沟通是双向的,不仅仅是你对下级的关心和鼓励,也是夏季像你反馈意见的另一种途径,在沟通中,双方可以放松身心的去交流,这样更利于工作的展开,收益也会更大沟通过程中要学会善于倾听,倾听下属的意见和建议,更加加深了解,以便在以后的人员调配中能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职。
4.要有很强的工作判断能力。培养一个人的判断能力,
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这是工作判断的基础,对于世事的对错,才能有正确的判断,才能明辨是非。
其次,作为一个主管,应该有清晰的判断,或者说是决断。其实工作的判断能力是上述几项能力的一个综合,主管能力的体现是其工作判断能力的体现。
5.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当今的社会是学习型的社会,当今的企业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企业,对于我们每个人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主体。不仅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汲取经验,不断地自我提高。你只有不停的学习,你才能更好的、更快的进步,才能跟上、赶上社会的发展,才能不断的突破。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不会固步自封,才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创新才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更丰厚的收获。
6.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之外的规范规则。是一个人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一条准绳。但丁有一句话:智慧的缺陷可以用道德弥补,但道德的缺陷无法用智慧去弥补。而对于工作中人,不管是员工,还是主管,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良好的职业道德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和自身涵养。也能约束一个人避免在工作中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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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一) 物业管理服务要做到“五知”二) 做好物业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三)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管理的是物,服务的是人,通过对物得管理,实现对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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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来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技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来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技能:
一、能力要求:
1、基本的管理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
2、基本的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
3、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4、相应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网络检索能力;
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素养:
1、责任感,担当意识,执行力;
2、正确的安全观;
3、良好的心态。
4、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三、作为信息安源管理人员还需具备如下技能:(首席安全官(CSO)和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
1、与业务有关的技术知识。虽然专门技术是CISO必需的东西,但扎实丰厚的技术知识仍是CISO和CSO的基础。事实上,正是这个水平的知识将会使差距进一步扩大,并将继续区分高级安全领导者与那些仅有物理安全背景的安全人员,而且会使他们在人才市场中更加有吸引力。在企业为扩展开始评估新技术时,CISO必须帮助企业理解这些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和暴露程度。
2、在全新水平上的业务敏锐性。安全人员从管理的角度学习和提升技能并进行职业投资。要理解一个单位的关键要素,绝不仅仅是安全,而是安全人员应当关注的内容。要了解单位正在应对的外部因素,要理解该单位在市场上还面临着除安全和风险之外的哪些阻碍。
3、交流能力,其中包括倾听技能。为了正确实施一个安全项目,你必须将这方面的消息告知每个人。每个人都应当形成某种安全意识。安全领导者的有效交流意味着拥有广泛的知识库,理解企业的竞争利益。
4、领导能力。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在某个项目上做得出色的人员。部署一个软件补丁或合规工具可以成为赢得领导能力的一个机会。或者你可以成为一个传达领导思想从而在整个单位中构建安全文化的人员。领导能力并不总是一种可以描述的东西,但它确实可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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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技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来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技能:
一、能力要求:
1、基本的管理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
2、基本的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
3、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4、相应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网络检索能力;
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素养:
1、责任感,担当意识,执行力;
2、正确的安全观;
3、良好的心态。
4、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三、作为信息安源管理人员还需具备如下技能:(首席安全官(CSO)和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
1、与业务有关的技术知识。虽然专门技术是CISO必需的东西,但扎实丰厚的技术知识仍是CISO和CSO的基础。事实上,正是这个水平的知识将会使差距进一步扩大,并将继续区分高级安全领导者与那些仅有物理安全背景的安全人员,而且会使他们在人才市场中更加有吸引力。在企业为扩展开始评估新技术时,CISO必须帮助企业理解这些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和暴露程度。
2、在全新水平上的业务敏锐性。安全人员从管理的角度学习和提升技能并进行职业投资。要理解一个单位的关键要素,绝不仅仅是安全,而是安全人员应当关注的内容。要了解单位正在应对的外部因素,要理解该单位在市场上还面临着除安全和风险之外的哪些阻碍。
3、交流能力,其中包括倾听技能。为了正确实施一个安全项目,你必须将这方面的消息告知每个人。每个人都应当形成某种安全意识。安全领导者的有效交流意味着拥有广泛的知识库,理解企业的竞争利益。
4、领导能力。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在某个项目上做得出色的人员。部署一个软件补丁或合规工具可以成为赢得领导能力的一个机会。或者你可以成为一个传达领导思想从而在整个单位中构建安全文化的人员。领导能力并不总是一种可以描述的东西,但它确实可以识别。
未来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技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来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技能:
一、能力要求:
1、基本的管理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
2、基本的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
3、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4、相应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网络检索能力;
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素养:
1、责任感,担当意识,执行力;
2、正确的安全观;
3、良好的心态。
4、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三、作为信息安源管理人员还需具备如下技能:(首席安全官(CSO)和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
1、与业务有关的技术知识。虽然专门技术是CISO必需的东西,但扎实丰厚的技术知识仍是CISO和CSO的基础。事实上,正是这个水平的知识将会使差距进一步扩大,并将继续区分高级安全领导者与那些仅有物理安全背景的安全人员,而且会使他们在人才市场中更加有吸引力。在企业为扩展开始评估新技术时,CISO必须帮助企业理解这些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和暴露程度。
2、在全新水平上的业务敏锐性。安全人员从管理的角度学习和提升技能并进行职业投资。要理解一个单位的关键要素,绝不仅仅是安全,而是安全人员应当关注的内容。要了解单位正在应对的外部因素,要理解该单位在市场上还面临着除安全和风险之外的哪些阻碍。
3、交流能力,其中包括倾听技能。为了正确实施一个安全项目,你必须将这方面的消息告知每个人。每个人都应当形成某种安全意识。安全领导者的有效交流意味着拥有广泛的知识库,理解企业的竞争利益。
4、领导能力。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在某个项目上做得出色的人员。部署一个软件补丁或合规工具可以成为赢得领导能力的一个机会。或者你可以成为一个传达领导思想从而在整个单位中构建安全文化的人员。领导能力并不总是一种可以描述的东西,但它确实可以识别。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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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
实物证据的保管是对已经收集到的实物证据通过科学合理的保管,保证实物证据原有的特性、外形和内部信息不受破坏,做到不丧失、不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首先由现场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之后实物证据转移到公安机关进行保管、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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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们是做物业管理的,最近不是在评选荣誉企业嘛,,咨询下物业管理荣誉称号包括哪些啊?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创新阿,诚信阿,守信阿……荣誉称号可以由很多国家机关或单位颁发给你或你的企业评定标准根据各个地方的制定的,下边付上一份天津部分评选荣誉称号的标准,LZ参考吧 附件一
各项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范围和评定标准
一、荣誉区民
“荣誉区民”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士和区外其他人士的最高荣誉奖项。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士。
(二)具备资格: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中任重要职务,并连续任期五年以上,所任职企业多次入选开发区明星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三)评定标准:
1、引进高新技术、促进本区经济建设贡献突出的;
2、为本区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3、在本区投资、经营等业绩突出的;
4、为本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5、资助本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6、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评选时间: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评选。
二、泰达特别贡献奖
“泰达特别贡献奖”是授予本年度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科技进步以及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荣誉奖项。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及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
(二)评定标准:
1、引进高新技术、促进我区经济建设贡献突出的;
2、为我区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3、为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4、为我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贡献突出的;
5、在其他方面对我区贡献突出的。
(三)评选时间:每年12月份评选。
三、外国专家
外国专家是国家外专局授权天津市政府外办审批发证的,获得外国专家证书的外籍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定的待遇。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具备资格:
1、经济类外国专家必须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其他条件。
2、文教类外国专家应是受聘在天津开发区具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外籍专业人员。
(三)评定标准:
经济类外国专家:
1、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
2、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级以上管理人员;
3、高新技术企业中产业技术中、高专业人员;
4、有政府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文教类外国专家:
1、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 体健康;
2、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3、聘请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四)评选时间:日常工作。
四、天津市荣誉市民
天津市“荣誉市民”为天津市政府授予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士和天津市以外其他人士的荣誉称号。
(一)授予对象范围: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士及天津市以外其他人士。
(二)具备资格:我区一般推荐已获得开发区“荣誉区民”的人员。
(三)评定标准:
1、长期坚持对华友好,积极推进本国与我国友好关系发展;
2、推进本国或本国某地区同我市的交往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3、在本国或本地区有较高声誉和影响。
(四)评选时间: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评选。
五、海河荣誉奖
天津市“海河荣誉奖”为天津市政府授予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经济类外国专家和文教类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项。
(一)参评人员范围:外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士。
(二)具备资格:我区一般推荐在我区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
(三)评定标准:
1、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方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为我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3、为我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5、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6、企业经营管理的业绩显著,效益突出;
(四)评选时间:在当年的7月份申报有关材料,“十一”颁奖,每两年评选一届。
六、友谊奖
国家“友谊奖”为中国政府授予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经济类外国专家和文教类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项。
(一)参评人员范围:外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士。
(二)具备资格:已获得天津市“海河荣誉奖”的外国专家。
(三)评定标准:
1、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方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为我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特别突出贡献;
3、为我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重要建议,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
4、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特别突出贡献;
5、为我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四)评选时间:在当年的7月份申报有关材料,“十一”颁奖,每年评选一届。
以上就是对“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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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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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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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管辖不服上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供一份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么其他的材料。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 2、最高人民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10号)中指出,人民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审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再审议。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及逾期提出人民则不予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不存在重复产生与行使的问题。 3、原受理案件及其上诉审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做出终局认定。最高人民(2020)交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另行提讼的方式。……即使请求人在撤诉以后以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诉讼,仍应向原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提出。请求人如果对人民的裁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 纠纷一经生效裁决,即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因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体争议任何绝不可能以其将要做出的文书与原有生效文书内容相同为由而再次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管辖权争议纠纷中,亦应当贯彻这一原则。原受理案件人民或其上诉审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虽然解决的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但上述文书一旦生效,即与任何其他解决实体争议的裁决一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做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所做出的裁定内容与原受理案件的裁定内容相同)。因此以受移送做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与原受理裁定的内容不矛盾为由,认为可以受理并以裁定驳回被告再次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主张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可以彻底解决在原受理及其上诉审的审理程序中。我国《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对原受理案件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甲裁定将案件移送乙的内容表明其 首先认为本案应由中国管辖, 其次才是其认为案件应由中国乙管辖。被告一如果真的对中国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即使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甲给予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它亦可以在甲的裁定做出后,通过依法向甲的上级提出上诉的方式,重申其对中国管辖权的异议。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诉权,却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以后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恶意。由于法律已经在原受理案件及其上诉审的程序中充分赋予案件的当事人以救济手段与途径,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如果允许被告向受移送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的重复,有违效率原则。同时也会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 5、《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移送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但并不意味着裁定移送管辖后的被告亦同样享有此权利。因为法律对案件的审查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受期间的限制,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虽然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因前述个案带来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索。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与受移送之间程序上是否衔接,因此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如果不适当地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必然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更会导致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权利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妨害司法公正并进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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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具具备哪些特征,具有哪些法律功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被管理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被管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被管理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被管理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管辖权异议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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