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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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

物业管理是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包括房屋的保养、维修、住宅小区的清洁绿化、管理和小区内的商业服务、治安等一切社会活动。

物业综合经营服务是指与房屋楼宇及住宅小区的住(用)户生活、工作、生产相配套的、为方便住(用)户生活而开展的多种特约便民和和经营服务。

一、物业综合经营服务的特点

1.服务消费的连锁性。

2.服务对象欲望需求的不可替代性。

3.居住水平提高带来 “需求层次上升”。

物业综合经营服务的基本要求

物业综合经营服务的基本要求是“高效”、“优质”。而高效优质的服务,必须满足下列四方面的要求:

1.效用。这是业主对服务者的相应素质和使用价值的需求,它是由服务者的知识、技能或体力转化所带来的实际效果。例如,物业维修服务必须保质保量符合有关标准;环境清洁服务必须做到“五无”等等。

2.方便。这是业主在讲究效用的同时对省力、省时、省麻烦服务的需求,又称对时空效果的需求。例如报修近便,修得及时,家居生活服务使居民不出门也能得到满足等。

3.态度。这是业主对服务者行为方式上的需求。为了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服务者必须与业主相互沟通,协调一致,贴心周到,取得信任。国外市场上流行的“顾客总是对的”的信条,说明主动、热情、诚恳、和气的服务态度是劳务成交的前提。

4.满意。这是业主对于效用、方便和态度的心理感受,也是对所需服务高效优质与否的总体评价。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千方百计地提供“大管家”式的服务,刻意创造一个以物业为中心的有利于业主生活与工作的“微型社会”,通过高效优质的综合服务实现物业管理的服务宗旨。

二、物业综合经营服务的条件

综合经营服务的条件,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两个:一是硬件;二是软件。“硬件”是指资金和场所(包括建筑物);“软件”是指经营内容或项目,以及经营思路和体制。硬件是解决经营什么的问题,软件是解决如何经营的问题。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内容:

1.筹措资金

在开设综合经营服务项目时,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当然是最好的,然而没有拨款就要自筹资金,具体办法有:

⑴ 以物业管理公司的信誉直接进行借贷。

抵押贷款

⑶ 向其他单位进行融资,或者向职工和社会集资。

总之,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想尽一切办法,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

2.寻找场地(包括建筑物)

3.选择经营内容或项目

在经营内容或项目的选择上,可以采取以下原则:

⑴ 日常生活类优先

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优先开设诸如柴、米、油、盐、酱、醋、吃、穿、用、行等日常生活方面的服务项目。如自行车的存放、开设小商店等。

⑵ 消费周期短、利用频繁的项目优先

如一日三餐、生活必需品。而消费周期长,使用不频繁的项目可暂缓考虑。

⑶ 易损易耗品优先

如小五金、小家电,在日常生活中容易损坏,其维修项目可先行开设。

⑷ 优势特色项目优先

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房屋维修工程队、机电设备维修部等,可开设装饰装潢服务经营部,连带经销建材等。也可开设家电维修服务中心等。

⑸ 中介服务项目优先

如找保姆、钟点工,介绍家教,房产评估、换房,买卖中介等投资少,利用信息和关系多的也可优先。

4.经营思路和体制

⑴ 综合经营服务总的经营原则,是按照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办事,实行等价交换、有偿经营服务。

⑵ 综合经营服务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按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进行个人承包。包赢不包亏,定额上缴,亏损自负,余额自留。其中可采取风险承包和抵押承包两种方式。

⑶ 引进竞争机制,进行服务项目招标,即所开设的综合经营项目,实行企业内部或公开竞争招标,通过决标,以最高额中标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

三、物业综合经营服务的市场预测

综合经营服务市场预测,就是指借助于市场调查和综合经营服务的专业知识,通过一定的市场预测手段,来对某种服务项目开设之后的未来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发展作一个大概的分析和预算。综合经营服务的市场预测包括对经营服务项目的市场需求量预测和技术发展预测,以及自己经营服务项目的供给数量的预测等。

1.综合经营服务项目的市场需求量预测

由于综合经营服务的最大优势与最大局限性均是具有地域性,因此物业管理企业除了需要了解经营服务需求的一般要素,如服务的社会拥有量与社会饱和点外,还要研究所辖的物业区域范围内的社会购买力和购买指数、居民的社会文化层次、购买心理和潜在竞争因素,这样才能准确地预测综合经营服务项目的市场需求量。

2.综合经营服务项目的技术发展预测

由于综合经营服务性较强,所以就需要时刻关注居民的需求变化,而居民的需求变化又会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发展及流行变化而变化。如搞房屋装修,就需要对装修技术、材料、工艺、产品的发展和未来影响及时了解和掌握。

3.对企业自己应提供的经营服务项目数量进行预测

由于综合经营服务具有地域的局限性,物业管理企业在确定营业规模和服务数量时,首先要对管理区域内的人员流量、公司企业与住户、客户和业务等的数量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从而估计出自己应提供的经营服务项目数量。例如,开设餐厅,就要对客流量预测,根据客流量的大小确定营业规模。

四、物业综合经营服务中的注意事项

1.注意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在开设综合经营服务项目上,物业管理公司与街道、房管所等单位有时会产生竞争,不免会造成一些矛盾,要注意与他们协调好关系;另一方面,在综合经营服务过程中,还会与煤气公司、市政部门、供电局、环保部门和食品卫生部门发生各种关系,只有协调好与这些部门的关系,才能搞好综合经营服务。

2.注意经营服务的质量

这里的综合经营服务质量具有两层意思:一是综合经营的产品质量,二是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要杜绝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另一方面要规范服务,树立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员工考核,真正做到为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

3.注意避免污染环境

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在开发综合经营服务项目时,往往将噪声、废气、灰尘、煤烟、污水等也带给了居民,甚至有的服务经营房屋阻挡了出路或侵占了绿地,造成居民交通不便,影响环境美化。这些都严重污染了环境,给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在开发经营服务项目时,应尽量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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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1]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
(1)日常生活类;
(2)商业服务类;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4)金融服务类;
(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6)社会福利类;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

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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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
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如全体审判人员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也包括某些事实上的原因,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无法行使管辖权。另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
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管辖争议发生在之间,包括两类情况:
①为积极争议,即之间争管辖权,
②为消极争议,即两个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管辖。由此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下级才有权提请上级指定管辖。而人不享有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二.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我们认为;应当赋予人就自己的案件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上级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间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主要理由如下:管辖争议不仅发生在之间,而且可能发生在与人之间。之间的消极管辖争议,置人的利益于不顾,人与发生消极管辖争议的双方必然也会产生管辖争议。民诉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当被原告所选择的不愿受理原告时,原告与其选择之间也会产生管辖争议。以上这两种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均发生在一件案件有两个管辖的情况下。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当事人,该立案的因为案件疑难复杂怕麻烦怕纠缠而不立案,甩手不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人与之间同样会发生管辖争议。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不仅侵害了人诉请保护的实体权益,而且也侵犯人的权。由于现行民诉法将申请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一旦下级不愿管辖某案,一般也不会积极行使申请指定管辖权,特别是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实际上是剥夺人的权。上级想管辖指定,但因为没有下级的申请,缺少指定的事实根据而无法指定管辖。因此为人设定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有管辖权的不积极解决管辖争议而侵害人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人诉清保护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是对权的进一步落实,是保护权的有力措施。从审判实践看,也迫切要求为人设定申请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将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不完全可行。某因地震等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办公行使管辖权、审判权,当然也无法行使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人中请上级指定管辖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已经有—上级从保护人的利益出发,根据人的申请使指定管辖权。但苦于缺少法律依据,只能避开申请人指定,有悖于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
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工程款诉讼管辖地问题是选择法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对工程款诉讼管辖地有何不清楚的,详情请见如下解答。
[律师回复] 关于工程款诉讼管辖地解答如下:
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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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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