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地产企业长期拖欠勘察尾款,先核查争议条款找准维权路径
作为本地一家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之前我们完成了全部地质勘察工作,提交的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合格,双方也签署了结算确认书,可地产方只付了部分款项,剩下的尾款拖了很久,我们发了书面函、打了很多次电话都没有结果。本来以为要走几个月甚至更久的诉讼流程,没想到一开始对接的周建云律师先让我们找出当初签的勘察合同,逐字核对里面的争议解决条款,发现合同明确约定由福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如果当初我们直接去法院起诉,大概率会因为管辖约定被驳回,平白耽误几个月的维权时间。周建云律师是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于浙江大学,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超过400件各类案件,其中70%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事务、债权债务这类民商事领域,对这类建工欠款的处理流程十分熟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通俗来说,这就像两个人之前约定了去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就不能再随便跑到法院要求立案处理,一旦约定有效,所有相关纠纷都要按之前约定的渠道走。对应到本案中,正是因为我们和置业公司在勘察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仲裁管辖,律师第一时间排除了错误的诉讼路径,直接选择向约定的仲裁委提交申请,避免了走程序的时间损耗,这也是案件能快速推进的基础。
主动调整诉求标准匹配裁判尺度,减少申请不被支持的风险
刚开始准备申请材料的时候,我们想着按照当初合同里约定的高额日违约金要求对方赔偿,觉得这样才能弥补这么久收不回款项的损失。周建云律师翻完合同的违约条款后告诉我们,当初合同约定的单日违约金比例过高,远远超出了司法保护的常规标准,如果直接按这个金额提申请,大概率会被仲裁庭大幅调低,甚至可能因为标准不合法影响整个诉求的支持度。在和我们充分沟通后,他建议我们主动把违约金下调到一年期LPR的四倍,这样既能够覆盖我们的资金占用损失,又完全符合当前仲裁和法院统一的裁判尺度,最后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梳理全链条核心证据形成闭环,应对对方缺席的庭审场景
确定走仲裁程序之后,置业公司收到了合法送达的开庭通知,却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的答辩或举证材料。周建云律师提前帮我们整理了全套证据,从最初的勘察合同、各个阶段完成的工作记录、经第三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确认书,到我们已经开具的发票、之前收到部分款项的银行流水,按照证据链条逐一梳理逻辑,证明我们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对方拖欠款项的事实清晰明确。
仲裁庭核查完所有证据后作出了终局裁决,认定我们持有的结算确认书是有效的欠款依据,置业公司经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全部权利,需要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最终支持了我们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要求置业公司在裁决作出十日内付清全部勘察尾款,按照我们调低后的四倍LPR标准支付从结算确认书签署次日到实际清偿完毕的逾期违约金,整个仲裁产生的费用也全部由置业公司承担。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个规则就像约定了双方要到场协商处理纠纷,其中一方无理由故意缺席,不会导致协商进程停滞,主持裁决的机构可以根据到场一方提交的完整证据,依法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断。对应到本案中,正是因为有这条规则的支撑,即便置业公司全程没有到庭参与庭审,我们凭借完整的证据链依然拿到了全部诉求支持的终局裁决,不会因为对方的消极对抗就拖延回款进程。
对需要快速回款、维护商业声誉的企业来说,这类含仲裁条款的建工合同纠纷,找到熟悉商事规则的律师提前规划路径,比盲目走程序要高效得多,也能最大程度降低维权过程中的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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