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专利诉讼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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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诉讼是专利权的归属、非专利权人无偿使用专利等与专利相关的诉讼,纠纷事宜在发生之后,各方可以就争议标的进行协商,若是各方都想获得专利权,或者是侵权专利后,不想支付赔偿的,此时就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之后,走法律程序维权。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诉讼是什么?

一、根据相关规定专利诉讼是什么?

专利诉讼是有关专利纠纷的诉讼。广义上的专利诉讼指所有关于专利权争议的诉讼。狭义的专利诉讼仅指对专利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二、可以提起的专利诉讼主要分以下几种:

1、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

2、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3、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4、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5、对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审理不服专利机关决定的相关诉讼案件,其司法机关仅限于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审理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专利诉讼的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理中应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可以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

三、专利诉讼主要有哪些?

1、权属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是指涉及一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最终归属于何主体的诉讼,主要是指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和专利权归属诉讼。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发生在专利申请阶段,专利权归属诉讼发生在专利权授予后。

2、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非法侵害而引发的诉讼。它们可以是单一专利侵权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可以是伴随其他原因而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如由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权转让引起的、由假冒专利引起的、由技术贸易引起的或由平行进口引起的。但其中遇到最多的是单一专利侵权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3、合同诉讼

专利合同诉讼是指因为不履行或部分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而引发的诉讼。这类诉讼涉及的事项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诉讼中,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引起诉讼的重要原因和事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是判断和解决这类诉讼的重要依据。这类诉讼通常应当涉及双方签订的书面许可合同或书面转让合同,但也包括构成事实上的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转让但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

4、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的严格含义是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诉讼案件,包括:当事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

5、其他诉讼

其他有关专利的诉讼包括因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而引发的诉讼、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后单位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报酬或奖励而引发的诉讼等。

申请专利之后,专利权人是可以获得经济收益的,故此在专利申请时可能会发生纠纷。申请成功后,非专利权人,一般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是不得使用此专利的。也存在那些虽然获得了批准,但是却没有按照专利的性质使用的,也会有纠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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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有哪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由于涉及人体健康,因而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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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根据规定,个人的专利转让需纳税吗的回答如下望采纳
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专利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21号)提到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股权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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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获准授权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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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继承需要登记,专利的财产部分权利继承时,是必须要到当地的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并且此类权利在继承时,除了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外,该专利局还会采取合适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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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由于涉及人体健康,因而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讲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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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从那天算起?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从申请的那一天开始来进行一个保护计算,对于专利权法来说的话,它是分为不同种类的,一般情况下使用新型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的时间,外观设计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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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根据规定转让发明专利摊销年限如何确定?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打算把自己的一个专利转让给别人。
[律师回复] 非专利技术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 新旧会计准则摊销期限的比较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则不应超过其中年限较短者;

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小于10年。
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也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稳定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状。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二、新旧会计准则摊销方法的比较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摊销年限不应小于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的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三、企业摊销无形资产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某项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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