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X于2023年3月入职某铸业有限公司,从事气割岗位。2024年9月11日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公司不仅未积极配合工伤待遇申领,还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申请人未配合核对”为由,拖欠202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蒋XX在维权时,面对公司的拖延和不配合,陷入了困境。陈步青律师介入此案,帮助蒋XX解决难题。
法律依据:
在工伤纠纷中,《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保障了员工的工伤权益。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工伤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操作流程:
首先,员工在受伤后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接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当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情况,可像蒋XX一样,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收集相关证据,准备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
材料/证据清单:
办理此类案件,核心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以证明员工的工伤及伤残情况;工资流水,能反映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用人单位是否拖欠工资;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可证明员工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考勤记录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常见误区:
一些员工可能认为只要受伤就是工伤,未及时进行工伤认定。还有员工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另外,部分员工不了解自己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工伤认定可能存在不被通过的情况,比如证据不足等。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如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长短等。而且,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陈步青律师在多年执业中,处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熟悉江苏地区相关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误区和降低风险。他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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