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因为只要有证据证明构成了犯罪,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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