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公司股东因经营矛盾引发的资金处置争议,最终走向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徐某、邱某被控挪用资金罪被羁押。这类场景在本地商事纠纷中并不鲜见: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一旦掺杂外部势力介入,原本属于民商事调整范畴的资金流转行为,很容易被包装成符合挪用类犯罪构成的刑事线索,普通当事人在羁押状态下几乎难以自行厘清行为性质。
张烜墚介入该案时,首先面对的是两个现实障碍:作为资金安排实际决策者的大股东为规避自身责任,对外声称对徐某、邱某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同时小股东的影响力传导至办案环节,常规的沟通和证据提交路径受阻,辩护推进难度远超普通刑事案件。这恰恰是他此前跨领域积累的办案经验发挥作用的时刻——五年批捕检察官经历让他熟知侦查阶段证据固定的逻辑盲区,后续三年系统补学民事、行政法律知识,打通刑、民、行三大法律体系的认知,让他不会局限于刑法条文里的挪用资金构成要件,而是从公司治理的底层逻辑梳理完整事实链条。
他带领团队逐一接触公司在岗的业务人员,完整固定案涉资金系经大股东授意、用于公司业务分立的相关旁证材料,没有直接针对办案机关的程序瑕疵提出异议,而是把收集到的证据和对应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自主经营的规则,和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结合,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意见,首先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决定,打破了羁押状态下证据认定的惯性导向。
即便在取保之后,案件仍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他此前首创的“捕前辩护”经验,以及十余年办理千余件刑事案件沉淀的程序节奏把控能力开始发挥作用——他依托在检察机关工作时熟知的案件退查规则,针对证据链中缺失的主观故意核心要件,和公诉部门持续沟通论证,推动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仍无法排除案涉资金行为属于公司股东集体决策下商事安排的合理怀疑,最终作出撤回审查起诉的处理。
这种处理路径的形成,并非偶然的个案结果。张烜墚转岗律师后曾短暂涉猎民商事案件,随后带领团队专注刑事领域,甚至明确团队不承接任何民商事业务,这种极度聚焦的专业配置,恰恰是为了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既不会陷入纯粹民事代理忽视刑事程序特性的误区,也不会陷入只看刑事条文无视商事自治逻辑的盲区。他同时担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刑法学分会理事等多个学术职务,在南开大学等高校担任实践导师,研发的14门刑事辩护课程中,关于常情常理运用、客观事实发掘的相关内容,就是从包括该案在内的大量实操案例中提炼而来。
这类案件的处理逻辑,和他此前办理的杨某某敲诈勒索二审改判无罪案的底层思路一脉相承:穿透表面符合犯罪构成的形式要件,回到行为发生时的完整场景,把不同部门法的规则串联起来验证行为的合法性边界。他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的履职经历,也让他更熟悉在审查起诉环节,如何用符合公诉方证据认定逻辑的方式呈现无罪线索,而非采用对抗性的辩护姿态。
从检察官到专注刑事辩护的律所主任,张烜墚的执业路径始终围绕着刑事程序中事实与规则的对应关系展开。他办理的大量不起诉、撤案案例,本质上都是在厘清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的合理边界,避免普通商事主体因内部纠纷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辩护思路也为同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不再局限于单一部门法的条文套用,而是通过体系化的法律认知,还原行为的本来属性,推动司法程序在刑民边界问题上形成更审慎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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