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类垫付款追偿的纠纷中,当事人的普遍处境常常是,前期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在合作各方尚未敲定所有书面权责条款的情况下,先行垫付了三通一平相关的大额费用,等到后续主张回款时,才发现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共用设施的计量空白、各方权责的交叉重叠,都成了追偿路上的现实阻碍。尤其是涉及行政机关作为项目发包人的场景,对方的内部审批流程、决策层级要求,又会进一步拉长协商周期,不少当事人手持部分付款意向的内部签批件,却始终无法进入正式结算流程,垫付的资金被长期占用,甚至面临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这类纠纷的普遍痛点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没有正式的书面垫付协议,难以直接证明双方事前就垫付事项达成过合意,二是共用一套临时水电设施的情况下,没有分项目独立安装计量设备,无法精准拆分两个项目各自产生的实际费用,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基建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部分领导的签批意见,往往不被认作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付款承诺,无法直接作为主张全额回款的依据。
本案中的个案卡点恰好完全贴合上述几类普遍痛点,某房企作为团购房项目的开发商,同步为某行政机关的业务用房项目搭建了共用的630KVA变压器及配套临时给水设施,全部垫付费用合计近130万元,整个过程只有双方的口头安排,没有签署任何书面的垫付协议,两个项目共用同一套设施运行期间,也没有安装独立的分表记录各自的水电使用量。对方项目的施工单位曾发函提请某局支付对应分摊的临水电费用,某局基建办后续出具的情况说明里,仅建议按总费用的35%支付约45万元,该意见得到部分局领导的签批同意,某房企不同意该分摊比例,多次沟通均未取得进展,最终选择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聂嘉仪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争议,而是锚定双方事实上形成的受益人补偿类关系,从已有的零散材料中梳理符合裁判逻辑的事实链条。
此前参与过多起国有企业招拍挂、改制类非诉项目的经验,让聂嘉仪律师更擅长从多份交叉关联的文件中提取可相互印证的事实细节,结合作为湖南省律协民专委委员、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的实务经验,她没有选择常规的建设工程案由切入,而是将案件核心定义为合同纠纷框架下的垫付款受益人分担关系,避开合同相对性带来的证据缺陷。她注意到某局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明确载明发包人负有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接至施工现场内的法定义务,而某局为了节约开支,并未自行向供电、水务部门申请单独搭建临时水电设施,反而通过口头安排让某房企利用团购房项目的临时设备一并完成了配套建设,这一事实结合后续施工单位发出的费用支付请求函、某局基建办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某房企的垫付行为是基于某局的明确需求,某局不仅完全知晓该笔垫付事实,还实际享受到了临水电设施运行带来的全部施工便利,不存在任何不知情的情形。
针对双方争议最大的费用分摊比例问题,聂嘉仪律师没有选择坚持要求法院对每一项设施的成本进行拆解核算,也没有纠结某局内部签批的35%比例是否属于生效承诺,而是跳出“逐台计量、分项目核算”的传统举证思路,结合两个项目共用同一套临时水电设施、全部设备统一施工统一结算的客观事实,向法庭提交了整体履行与整体受益的论证逻辑。她提出,案涉临时水电工程的合同总价包含了两个项目的全部共用设施建设成本,某局的业务用房项目作为独立的受益主体,全程使用这套设施完成了全部施工流程,在没有证据证明某局自行承担过部分临水电建设费用的前提下,按照两个项目对半分摊总费用的50%比例主张对应款项,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与已有的司法裁判倾向,不需要当事人提交精准到分的分项目计量数据。这套论证思路完全契合当地法院审理同类无明确计量依据的垫付纠纷时,按照受益比例酌定分摊金额的裁判惯例,最终得到了审理法院的采信。
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部分,最初某房企提出的诉请是从2017年某局与施工单位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日起算利息,但聂嘉仪律师梳理完全部证据后发现,施工单位当年发出的费用请求函没有对应的某局签收记录,口头垫付协议中也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如果直接坚持最初的利息起算点,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她调整了诉讼策略,在起诉时保留全部最初的诉请主张,同时向法庭披露了某局基建办2022年1月9日出具的《关于某建设临时用水电费的情况反应》这份材料,该材料是某局内部对案涉垫付费用作出的正式自认文件,足以证明至少在该时间节点,某房企已经明确向某局提出过费用追偿的主张。她向法庭说明,在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前提下,参照全国法院审理施工类欠款纠纷的普遍处理惯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主张利息,符合现行的裁判规则,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抗辩逻辑,将利息起算点确定为2022年1月9日,按当时的一年期LPR年利率3.8%标准计算。
聂嘉仪律师的代理最终推动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案涉临时水电工程总费用约129万元,某局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对应的分摊费用,因双方共用设施且无法证明各自独立产生的费用,结合整体履行与实际受益情况,酌定某局按50%比例向某房企支付64.5万元垫付款项,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某局负担。
这类判决结果给同类垫付纠纷的处理留出了可供参考的思路,不少政企合作的配套项目推进中,各方出于效率考虑,常常会简化书面缔约流程,不少费用垫付的合意仅停留在口头沟通层面,等到后续出现回款障碍时,当事人很容易陷入无据可依的被动处境。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的履职经历,让处理这类争议时更能清晰区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文件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不会简单以内部签批的金额作为最终的结算标准,而是从实际受益、整体履行的核心规则出发,找到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权责划分方案。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这类处理思路仅适用于有完整的施工资料、费用支付凭证、相对方内部自认材料的场景,事前尽可能完善书面确认手续、留存全流程的履约痕迹,才是避免后续追偿陷入复杂举证困境的最优路径,不能完全依赖诉讼阶段的事实重构来弥补事前缔约环节的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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