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公证财产协议一二审均获维持代理纪实

最新修订 |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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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内财产协议里写着“共筑爱巢、白头偕老”的情感表述,并不等于双方把“不得离婚”约定为财产分配的生效前提,不少当事人容易误将这类情感愿景当成法律意义上的附条件条款,试图以此推翻经公证的财产安排。这类涉及婚内公证财产协议撤销的纠纷中,原告方常混用赠与、重大误解、欺诈等多类主张,试图突破公证文书的既定效力,多数当事人面对对方叠加的多重诉求,很难找准核心抗辩支点,甚至会被对方引导走入“协议就是附条件赠与”

婚内公证财产协议的效力争议,是当前婚姻财产类纠纷中常见的难点。不少夫妻在情感尚稳时签订协议,将婚内购置的大额房产划归一方所有,甚至加入类似长期回赠的柔性安排,一旦后续感情生变,未获得房产的一方往往会尝试通过各类理由推翻协议效力,常见的主张包括将协议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或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而经公证的协议本应具备的较高证明力,也常因对方叠加多类抗辩理由陷入效力待定的僵局。多数普通当事人面对这类交叉了婚姻情感、合同规则、公证效力的复杂纠纷,很难精准划定婚内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的边界,甚至会被对方的诉讼思路带偏,主动陷入“签协议就是为了维系婚姻,婚姻破裂协议自然失效”的认知误区,直接放弃对核心财产权益的主张,最终承受大额财产损失。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正是在这种僵局中找到代理路径,男方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先以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开庭时临时变更诉求为撤销协议,叠加了三类不同的法定事由,试图完全推翻此前经公证的婚内财产安排。聂嘉仪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直接顺着男方提出的每一项抗辩逐一细碎回应,而是先锚定案件的核心定性问题,依托过往作为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处理多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积累的规则适用经验,从协议的整体文本架构拆解入手,区分不同条款的法律属性,没有将全部协议内容归入赠与范畴,而是明确协议签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条款覆盖了房产物权归属、婚内按揭清偿、男方单方承担父母借款、30年婚姻期满后的房产份额回赠等多维度安排,其中房产归属于女方的主条款属于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仅后续30年期满的25%份额回赠内容才带有赠与属性,从根源上切断了男方将整个协议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逻辑基础。

梳理案件细节时,双方此前的交易痕迹存在多处容易引发争议的卡点:购房时男方父母出资的15万元,双方内部曾约定为借款,男方提出女方要求不得将该借款情况告知男方父母,以此主张女方存在欺诈,但该内部约定本身并不对抗外部债权人,男方父母依然可以依据事实向夫妻双方或约定的偿债主体主张权利,并不会直接损害男方的核心财产权益。同时协议首部标注的“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字样,被男方解读为协议的隐含生效条件,主张女方提起离婚就等于条件不成就,协议应当被撤销,这类将情感愿景直接等同于合同解除条件的主张,在同类纠纷中出现频率极高,不少法院此前的裁判倾向中,也存在不同的认定尺度,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法院采信,认定协议属于附维持婚姻条件的财产安排。

聂嘉仪律师结合参与国有企业招拍挂、改制非诉项目时积累的合同条款性质甄别经验,提出民法层面的附条件要件必须以合同明确载明的条文为限,单纯的情感愿景表述,不能直接推导出双方约定了以维持婚姻作为财产分配的生效前提,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契合本地司法实践中对婚内财产协议的普遍裁判倾向,避免了协议因模糊表述被任意推翻。针对男方提出的重大误解、欺诈两类撤销事由,聂嘉仪律师没有停留在事实层面的单纯抗辩,而是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明确规则,梳理男方的诉讼时间线:协议于当年9月签订,女方在同年10月就提起离婚诉讼,男方直到次年2月才第一次就协议效力提起诉讼,最初的诉求仅为确认协议无效,直到开庭时才临时变更为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即便按照男方自行陈述的收到离婚诉讼材料的时间起算,也已经超出了重大误解对应的九十日除斥期间,程序层面已经不再享有撤销权。

为进一步夯实抗辩逻辑,代理过程中还结合女方此前固定的证据,包括男方在协议签订及公证前后,仍以单身名义在社交平台发布相亲内容、参与线下交友活动的聊天记录、现场图片等材料,证明男方主张的“因误以为签协议就能维系婚姻才签约”的重大误解事由本身就不具备客观事实基础,其所谓的被欺诈的陈述,也与自身同期的违诺行为存在明显矛盾。针对男方提出的显失公平主张,代理思路没有纠结于双方出资的绝对比例数字,而是将协议中的条款串联成完整的利益平衡体系:婚内未还清的按揭由双方共同清偿,30年婚姻期满后女方需要将25%的房产份额按市场价回赠给男方,男方承担的15万元父母借款也明确了女方代偿后的追偿路径,整套安排不存在单方转移全部核心权益的失衡问题,不符合法律层面的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对应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结果也为同类婚内公证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可参照的实践路径。从事民商事争议处理期间,聂嘉仪律师作为湖南省律协民专委委员,接触过大量同类纠纷中当事人因未厘清条款属性、错过权利行使期限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这类案件的核心突破点从来不是依赖非常规的操作,而是严格回归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从协议文本的整体架构、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间、配套证据的相互印证三个层面搭建完整的论证体系,避免当事人陷入对方刻意营造的情感化叙事误区。

这类案件的处理也留下值得留意的细节,即便协议经过公证,也不代表其效力就必然不会产生争议,后续当事人如果能有意识地固定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痕迹,及时留存对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相关证据,在出现效力争议时第一时间锚定核心定性问题,而非在细碎的事实争议中消耗精力,就能最大程度保障经公证的婚内财产安排的稳定性。不能简单以情感状态的变化,随意推翻此前双方基于自愿签订的合法协议,这也是处理这类婚姻财产纠纷时应当恪守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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