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日期可以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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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日期是不可以修改的,因为结婚证上的日期是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据想要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提交的结婚申请,按照登记程序办理之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书上的法定日期,如果是肆意修改的,就属于是违法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日期可以改吗?

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日期可以改吗?

不能修改日期。现在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及登记,婚姻登记员只能人工核验当事人双人信息且录入个人信息,结婚登记日期根据系统生成,无法更改。

任何人无权更改,结婚证日期为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确立之日。如结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则有继承权;自结婚之日,一方取得的财产无约定是为共有财产

结婚证上面的日期是无法更改的,只能按照公民提供自己办理结婚登记当天来计算准确的日期的。

二、办理结婚证的条件、证件以及程序是怎样的?

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办理结婚证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证补办的条件以及材料包括哪些?

办理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资料:

1、提交结婚证档案

2、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三张2寸近期合影免冠照片

申请缔结婚姻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还未缔结婚姻的,如果是一方或者是双方在申请期间与他人之间还存在婚姻关系的,此时就构成重婚罪,经过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就可以判定其构成重婚罪,并对其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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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过来问我说婚姻登记流程是怎样的问题,具体情况还真是不怎么了解的
[律师回复] 1
首先呢,双方要情投意合哈,结婚当事人双方要同意,男女双方的父母要同意。
然后必须打听好当地民政局的具体所在地,上班时间。有些节假日什么的调休或者五一之后增加午休推迟下午上班时间,这些最好在办证之前确定好。这样就可以在自己定好的日子领到结婚证了。

2
领证当天男女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两人合照3张,单人照各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要两户主复印在一张纸上,夫妻两人的复印在一张纸上,另外现金9元。如果复印件照片之类的提前没有准备也没关系,民政局旁边复印照相的可多了,只是很贵滴。我算下照片和复印一共花了70+呢。

3
到民政局后,第一步会让填写两份单子,体检用的。如果不放心就去体检吧,这个要求不严格。然后你把准备的材料交给工作人员,还会给你两张表来填写,这表格一般都有范本贴在墙上,可以比照着写。如果碰到1314这样的好日子民政局的笔肯定是不够用的了,记得自带两支有备无患嘛!

4
信息填写完成后交给工作人员,这个时候会给你开发票交钱,也就是每人四块五。交完钱拿着发票回来,把所有的资料包括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交给工作人员。等工作人员调出电脑资料,确认领证双方的年龄符合法定婚龄,而且均未婚。最后需要两人按手印确认生效。这个时候手续就差不多办成了,拿到证后敲上钢印,两人的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啦!

5
另外如果当事人再婚或者大龄未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村委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未婚证明的。盖章后生效。还有男女双方户籍所地不同的话,去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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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需要几天,婚姻登记要多久?
婚姻登记手续齐全,半个小时即可办理完毕,需要提供证件如下:1、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包含户主页和当事人页)。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4、复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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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女友准备最近领结婚证,对这方面不太清楚,害怕白跑一趟,请问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你好,我和妻子结婚多年了,因为一直想要孩子,但一直没有生育,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上海婚姻收养登记,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
  须知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你们好!非常感谢你们对上海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在你们正式进入收养程序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手册内容。
  
一、本手册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申请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四、收养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四)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五、收养的定义
  收养是公民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六、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仅针对本手册业务范围)
  收养不仅事关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本手册特指经上海市公安部门确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并按程序被移送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
  
2、送养人的条件
  法律认可的社会福利机构,本手册特指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3、收养人的条件
  内地居民收养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共同意愿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征得三方收养当事人的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程序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则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否签订收养协议和进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内地居民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具体流程图可见附件)
  
(1)提出收养意愿→填写收养登记意愿表→等待通知
  
(2)接“中心”通知进入收养家庭评估程序→领取收养人评估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安排家庭面谈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审核收养家庭资格→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进行试养→签订为期一个月的试养期协议
  
(3)试养融合成功→收养人向“中心”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受理申请→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注: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交正式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之前必须完成前期的家庭评估和试养程序。
  
3、办理时限
  《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注:收养申请人在提出初步收养意愿后,请耐心等候通知。如果收养意愿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中心”进行变更。等候所需时间及能否成功办理收养,视申请人收养要求、家庭评估综合情况以及市儿福院报送材料等具体情况而定。
  
4、《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5、《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收养意愿家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中心”收养评估员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收养法》及《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养意愿家庭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收养意愿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是否有婚变史;
  
(四)有无(非)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意愿人同住;
  
(五)收养意愿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六)收养意愿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意愿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收养意愿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及环境。
  收养家庭评估工作非常重要,直接决定收养意愿人是否具有收养资格、符合收养条件。“中心”在对候选收养意愿家庭进行评估时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可能为被收养人寻找最适宜成长的家庭。
  
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镇政府)出具的反映本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六)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七)收养协议书;
  
(八)3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九、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十、收养关系的解除及法律后果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十
一、补发《收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登记证》,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递交身份证件、户口簿、查档证明,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十
二、遗弃和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三、私自抚养弃婴、儿童的后果
  公民发现弃婴或迷失儿童,应当立即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警署)报案,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捡拾弃婴或迷失儿童经过的情况笔录,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部分市民捡拾到弃(婴)儿后,没有及时依法送交公安部门处理,私自抚养起来。这些不合法的收养行为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一是对弃(婴)儿的身份很难确定。违法抚养后,不能为弃(婴)儿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使孩子的合法社会身份难以确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可能会引发被抚养孩子归属问题争议的诉讼。有些遗弃孩子的生父母可能在若干年后会要求领回被抚养的孩子,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伤害。因此,公民一定要增强收养法律意识,如果想要献爱心、做善事,收养弃(婴)儿、孤儿的,必须按照收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的途径办理收养登记。
上面就是上海婚姻收养登记,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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