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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为人们智力成果的展现,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实施保护,能够进一步的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非包括一切创作,但是,作为非权利人来讲,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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