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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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第十一条在对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时表述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数据法律效力是什么

电子商务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特征,使得基于传统交易模式而构建的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从举证、质证、认证等一系列规则均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证据究竟应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没有进行界定,以往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归入视听资料。合同法第十一条在对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解释时表述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被视为在证据法的意义上承认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但电子证据被视为视听资料仍存在很大的局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现行的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数据电文的定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按照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的文字表述和立法主旨,其均将电子商务过程中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资料视作是书证。从证据法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主要解决了以下两个大的问题:

其一,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法第七条还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上述规定,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形成证据的可采纳性问题,为电子商务中的签约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其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这样赋予了电子商务中电子由数据形成的证据的直接证据效力,使得电子合同和电子单证在法律上取得与书面材料同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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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收据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的一种,其内容要涵盖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等要素规定,再加盖收取人的电子签名,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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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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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电子证据的效力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电子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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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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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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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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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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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如何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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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该如何提取?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的方式包括打印、拷贝、拍照、摄像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依旧不知道电子数据证据该如何提取,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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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电子证据的效力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电子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电子证据的效力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电子证据的效力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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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取证过程合法原则。2、冗余备份原则。3、严格管理过程原则。4、环境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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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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