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吗?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 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二、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如何?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要求。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电子数据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当电子数据具备了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就具有了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形式、内容、收集、提供主体及手段都符合法律的规定。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是指电子数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们臆想或捏造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时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情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
三、电子数据做为证据的合法性指是什么?
1、电子数据的形式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数据电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
2、电子数据的收集方法或提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特别体现于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它在以上各环节容易出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凡是其生成、取得等环节非法,且其非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对其加以排除。因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还无法对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取证程序和方法做出正面的规定,一般只要不违反取证所列明的非法情形就推定取证合法。
通过上文,小编描述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及做为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并且告诉了我们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吗的相关答案。电子数据是书证的一种,应该归属于实物证据范畴。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电子数据无处不在,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南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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