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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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怎么处理

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专利恶意诉讼从权利的行使角度来说是对专利权的滥用,因此专利法往往也是规制专利恶意诉讼重要的制度资源。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规定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对于判决、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对于判决、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亦针对恶意诉讼专利权人规定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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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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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怎么处理
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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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虚假诉讼是恶意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的诉讼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的话题是,。知识产权诉讼就是指他人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后,知识产权人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 一、专业性极强。就拿专利侵权纠纷来讲,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受专利权的控制,就必须去认定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产品,而要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产品,就要看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部落入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书载明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对权利要求书载明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权利要求书的解读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化学、物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是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是非常强的。 第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兼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要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还会涉及行政诉讼程序。因为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当然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除此以外,还会经常涉及行政诉讼。比如: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一项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不服裁定的一方就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知识产权诉讼还包括行政诉讼等领域。 第 三、具体的侵权损失难以计算。 第 四、取证相对比较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知识产权恶意起诉的基本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系新类型的诉讼最高人民在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才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入规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从性质来说,恶意诉讼的实质是一种对诉权的滥用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专利恶意诉讼从权利的行使角度来说是对专利权的滥用,因此专利法往往也是规制专利恶意诉讼重要的制度资源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规定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对于判决、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对于判决、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亦针对恶意诉讼专利权人规定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讼本身,因为提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也即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该诉讼有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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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是指侵权人主动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现在特别是网络逐渐发达,网络上出现恶意侵权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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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您好,我们单位有个同事因为和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对方故意起诉我们想赖账,请问恶意诉讼反诉状范文哪里有
[律师回复] 反诉原告: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岁,主持工作的副乡长,住______乡政府院内。
  反诉被告:______县木器厂家具供销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陈______,经理,住木器厂家属院。
  请求事项:反诉被告方与我乡签订红麻种购销合同和麻皮收购合同各一份。第一个合同反诉被告方没按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从根本上违约;第二个合同反诉被告方从未履行,给我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__元,被告方应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方与我乡签订了红麻种购销合同和麻皮收购合同各一份。红麻种供货品种规定为“青皮三号”,纯度95%,杂质1 0%,出芽率85%,植株两米内无花无权。同年7月份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派员到麻田实地检查鉴定证明:被告方所供品种为已被淘汰的“向阳号”杂种,青杆的占不到50%,两米内既开花又发权,产量极低。
  我乡按合同规定购买被告红麻种6400斤,多发货________斤,计6415斤。因品种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播种的后期群众均不敢下种,只种下红麻种3897斤,剩余2513斤,尚存我乡,造成浪费,此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
  收购麻皮合同规定:每亩下种4斤,我乡应种植红麻1600亩,每亩产熟红麻________斤,每斤单价为0.7元、0.6元、0.5元。因品种质量出现了问题,实种面积974亩,少种626亩,以每亩500斤,每斤0.6元计算,直接损失________元,已播种的974亩,通过准确测产,每亩减产125斤,以________元计算,又给我乡造成实际损失________元。以上两项共给我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已播种的杂种红麻收获后,我乡多次督促被告方依照合同规定开磅收购,以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遗憾的是,被告方置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于不顾,一拖再施,一再违约。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就应该将麻皮收购完毕,至今被告方也没有开磅收购,给我乡的资金周转造成巨大困难。被告方本应答复我乡的要求,即依法协商因被告方的过错给我乡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麻皮收购事宜,非但不如此,反而无理争诉。我乡坚决要求被告方赔偿我乡________元的实际损失。为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并案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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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商标注册是不是恶意注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恶意诉讼构成哪些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合法财产,突然间无缘无故地被判决给了他人,这种情形,多半就是遇到恶意诉讼了。
所谓恶意诉讼,从广义上来理解,恶意诉讼应当包括恶意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不同罪名。
1、恶意提起刑事诉讼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2、恶意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如果以虚假诉讼方式,通过的判决和执行,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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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是指侵权人主动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现在特别是网络逐渐发达,网络上出现恶意侵权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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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构成哪些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合法财产,突然间无缘无故地被判决给了他人,这种情形,多半就是遇到恶意诉讼了。
所谓恶意诉讼,从广义上来理解,恶意诉讼应当包括恶意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不同罪名。
1、恶意提起刑事诉讼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2、恶意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如果以虚假诉讼方式,通过的判决和执行,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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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能规制各种恶意诉讼的直接、有力的规定,有必要对恶意诉讼设置更全面、直接、有效的规制制度恶意诉讼概念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本文从产生恶意诉讼的原因入手,对杜绝恶意诉讼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助于这一难题的解决我国现有的专门惩治恶意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1.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的原则,恶意诉讼提起人败诉的,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适用这条的前提条件是恶意诉讼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4.《民事诉讼法》第96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都只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行为,对于民事诉讼的恶意行为不适用妨害作证罪主要适用于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如果您想将您所面临的恶意诉讼问题与律师进行专业的分析,您可以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详细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恶意诉讼构成什么罪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诉讼构成什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合法财产,突然间无缘无故地被判决给了他人,这种情形,多半就是遇到恶意诉讼了。
所谓恶意诉讼,从广义上来理解,恶意诉讼应当包括恶意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不同罪名。
1、恶意提起刑事诉讼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2、恶意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如果以虚假诉讼方式,通过的判决和执行,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以往,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要就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审判,防止通过恶意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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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该满足的条件可归纳为三个:1、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2、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3、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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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恶意诉讼的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提讼的行为。
2、恶意诉讼的特征。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侵害的民事客体特征上。由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包含于侵权行为之中,所以它当然的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属性。但是,恶意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利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而提讼,在外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目的却是非法的,实质上也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为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就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恶意诉讼行为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益自然也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法上归责原则不仅有过错责任,还有严格责任。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主义,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只是依法参与到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法律所允许并保护的,只有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才构成恶意诉讼进而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公然漠视他人正当权益,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其主观过错是故意中最为严重的形态。虽然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人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道德的可遗责性上都远远大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
2、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须满足这个条件。
3、造成了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侵权行为作出后,被侵害人首先在意的就是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损害作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
一,。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具体来说,可能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其中两种或三种的叠加。
4、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
一,是确立个人责任的基础,以避免责任的无限扩大化,也是限制责任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只有当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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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责任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恶意诉讼的责任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提讼的行为。
2、恶意诉讼的特征。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侵害的民事客体特征上。由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包含于侵权行为之中,所以它当然的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属性。但是,恶意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利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而提讼,在外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目的却是非法的,实质上也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为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就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恶意诉讼行为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益自然也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法上归责原则不仅有过错责任,还有严格责任。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主义,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只是依法参与到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法律所允许并保护的,只有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才构成恶意诉讼进而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公然漠视他人正当权益,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其主观过错是故意中最为严重的形态。虽然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人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道德的可遗责性上都远远大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
2、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须满足这个条件。
3、造成了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侵权行为作出后,被侵害人首先在意的就是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损害作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
一,。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具体来说,可能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其中两种或三种的叠加。
4、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
一,是确立个人责任的基础,以避免责任的无限扩大化,也是限制责任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只有当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
(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
(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
(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
(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
(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
(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任何的司法机关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而存在的,若是他人恶意的提起诉讼,极有可能会使得其他的真是诉讼案件不能得到处理,由于此时会加大会受到侵害的数额,故而对于那些恶意的提起诉讼的主体,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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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抄网上作文算侵犯知识产权吗
恶意在网上抄袭他人的作文已经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公民创作出来的作文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不需要专门进行登记,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自动产生,未经他人同意抄袭别人的作文,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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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的话题是,。知识产权诉讼就是指他人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后,知识产权人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 一、专业性极强。就拿专利侵权纠纷来讲,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受专利权的控制,就必须去认定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产品,而要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产品,就要看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部落入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书载明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对权利要求书载明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权利要求书的解读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化学、物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是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是非常强的。 第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兼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要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还会涉及行政诉讼程序。因为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当然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除此以外,还会经常涉及行政诉讼。比如: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一项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不服裁定的一方就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知识产权诉讼还包括行政诉讼等领域。 第 三、具体的侵权损失难以计算。 第 四、取证相对比较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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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的话题是,。知识产权诉讼就是指他人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后,知识产权人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 一、专业性极强。就拿专利侵权纠纷来讲,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受专利权的控制,就必须去认定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产品,而要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专利产品,就要看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部落入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书载明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对权利要求书载明的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权利要求书的解读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化学、物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是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是非常强的。 第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兼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要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还会涉及行政诉讼程序。因为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当然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除此以外,还会经常涉及行政诉讼。比如: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一项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不服裁定的一方就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知识产权诉讼还包括行政诉讼等领域。 第 三、具体的侵权损失难以计算。 第 四、取证相对比较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恶意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该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恶意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该怎么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1)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2)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为被告。
七、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具有被告资格。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和依申请行为的;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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