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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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法律要求他们履行对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一、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法律要求他们履行对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种情形强调是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二)如果在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当事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对于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负有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在掌握此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时,应当把握几点:

(一)明确导致人身损害的原因,是由于经营者的责任还是第三人的责任。如果是经营者(包括教育机构)的责任,当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如果是第三人责任,则应当注意,经营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原则上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会考虑经营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且经营者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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