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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判处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触犯的情形或盗窃次数增加的刑期相应增加。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具有如下八种情形之一的:
①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同时触犯的情形增加,刑期相应增加。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判处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金额增加,刑期相应增加。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判处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馆藏一般文物增加,刑期相应增加。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①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③ 被害人谅解的;
④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得财物迫于各种压力又返还财物的,仍然是构成盗窃罪的,不过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丢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适当减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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