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遇到纠纷时,往往仅凭日常积累的情理认知判断权利边界,不少想当然的想法其实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最终导致维权走偏、核心诉求得不到支持。该次分享的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最初的几个认知均与法律规则存在偏差,这类前期认知误区恰恰是很多维权失利的核心原因。
2018年8月,某交投公司、某迅通公司及某移动公司签订通讯线路迁改协议,合同价140万余元。同年9月,赵某与某迅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赵某挂靠某迅通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2019年5月,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77万余元。赵某组织人员、材料完成施工后,工程于2019年10月完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5月,经某造价公司审计,工程审定金额为655万余元。某交投公司累计支付231万余元,尚欠424万余元。赵某多次催讨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某交投公司、某宏达公司及某迅通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1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申请保全了某交投公司424万余元的财产。
诉讼阶段各方提出多项抗辩:某交投公司主张其与赵某无直接合同关系,赵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工程款,且某宏达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担责;某迅通公司主张其与该案其余两名相关人员无合同关系,补充协议及结算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其对相关事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交投公司支付赵某工程款42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律师雷俊,201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起执业,是贵州谛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党员律师,为律所合伙人,扎根黔西南兴义,拥有多年该地法律服务经验。执业前曾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熟悉商事运营、合同管理相关实务,转入专职律师后深耕黔西南州两级法院诉讼业务,同时担任多地村居法律顾问,参与该地公益法律服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民商事领域实务积淀深厚,专精于合同类案件,熟悉黔西南该地各县市裁判思路与司法实践习惯,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夸大案件结果,优先结合案件实际制定务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收案后,承办律师首先开展事实核查工作:全面梳理案涉全部协议、施工记录、验收文件、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材料,逐一核实各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赵某的实际施工投入情况、各款项的流转明细。随后进行证据甄别:对不同批次盖章文件的形成场景、对接人员信息逐一核对,区分有效证据与存疑证据,重点梳理能够直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验收合格、欠付工程款金额的核心材料。接下来开展风险识别:提前预判合同效力、主体适格性、公章真伪、责任承担主体四类核心争议点,结合该地司法实践评估不同主张的被支持概率。最后设计备选方案: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公章不认可抗辩,提前制定调查取证申请预案,同时梳理不同主体担责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步向当事人提示全部诉求的获支持可能性,明确诉讼利弊,最终确定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工程款为核心的务实诉讼方案。
这类挂靠类建设工程纠纷的通用办案逻辑,核心是先锁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完整证据链,再区分不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对照建工领域相关法律规定逐一匹配责任主体的认定要件,针对对方提出的程序、实体抗辩提前准备对应反驳依据,避免诉讼方向出现偏差。
第一个误区:大众普遍认为,没有和发包人直接签合同,就绝对不能越过合同相对方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实际上现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有专门的规则设置,实际施工人在举证证明自己完成了对应施工义务、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承担付款责任,并非完全受限于合同相对性的约束。赵某正是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才直接向欠付工程款的某交投公司主张到了对应款项。
第二个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和备案公章不一致,对应的文件就必然全部无效。实际上公章效力的判定不能仅以和备案公章是否一致作为唯一标准,还要结合公司是否存在多套公章使用惯例、文件对接人员是否属于公司员工、相关交易内容是否实际履行等事实综合判断。法院经向案外人调查核实,确认某迅通公司内部存在多套备用公章,且是由其员工对接盖章事宜,因此并未采纳该公司提出的公章不符、对相关补充协议及结算材料不知情的抗辩。
第三个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只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所有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类主张就一定会全部得到支持。实际上如果建设工程本身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且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相应过错的话,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等诉求不会全部得到支持。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且存在挂靠情形,相关合同均被认定无效,赵某自身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因此其提出的41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诉求未被法院支持。
第四个误区:大众普遍认为所有参与款项分配、共同投入工程的主体,都天然具备原告资格可以共同起诉主张工程款。实际上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完成工程施工,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具备适格原告身份。其余两名主张参与工程的相关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最终不具备对应的原告主体资格。
该次分享的这起黔西南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清晰展现了普通当事人在这类案件中容易踩中的认知误区:并非受限于合同相对性就无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公章与备案章不符不直接等同于文件无效,工程验收合格不代表所有利息主张必然获得支持,共同参与投入的主体也不天然具备主张工程款的原告资格。承办律师收案后通过完整的事实核查、证据甄别、风险识别、备选方案设计全流程工作,结合该地司法实践制定务实诉讼方案,精准把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要件,针对公章效力争议申请调查取证击破对方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追回424万余元核心工程款。普通民众遇到这类纠纷时,不要仅凭情理主观判断权利边界,提前厘清相关法律规则的实际适用标准,结合案件客观情况制定对应处理方案,才能有效避开认知误区,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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