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吃进嘴里的东西安不安全,直接关系到咱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在市场上,食品种类繁多,可要是有人为了利益,在食品里动手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那可就严重危害大家的生活了。这时,判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否既遂就非常关键了,因为这关系到对违法者的法律惩罚,也关系到咱们消费者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究竟该怎么判断这个罪的既遂标准呢?接下来就详细说说。
一、“行为犯”的判定标准特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比如说,有个食品加工小作坊,为了让腌制的咸菜颜色更好看、保存时间更久,老板偷偷往咸菜里添加了一种有毒的工业色素。这种工业色素是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里的非食品原料。只要老板把这种加了工业色素的咸菜做好了,不管这些咸菜有没有卖出去,也不管有没有人吃了这些咸菜后生病,从法律上来说,老板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了。
二、生产环节既遂的判断要点
在生产环节,判断是否既遂主要看是否完成了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行为。这里所说的完成生产,是指食品已经具备了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状态。比如说面包房,老板为了让面包更松软,添加了一种禁止使用的化学添加剂。当这些添加了有害添加剂的面包制作完成,包装好放在仓库准备销售的时候,就可以认定生产环节构成既遂。哪怕这批面包还没卖出去,只是放在仓库里存放着,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因为生产行为已经完成,食品已经产出了。
三、销售环节既遂的界定情形
销售环节的既遂判断相对更复杂一点。一般来说,当有毒有害食品已经交付给购买者,就认定为销售既遂。比如在早市的一个摊位上,小贩售卖的豆芽是用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浸泡过的。当有顾客买了这些豆芽,小贩把豆芽交到顾客手里,钱货两清的时候,就构成了销售既遂。但要是顾客只是看了看,和小贩谈了价格,还没付钱拿货,这时就还不构成销售既遂。不过,如果小贩和买家已经达成了销售意向,货物也准备好随时交付,只是因为一些原因暂时没完成交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销售既遂。
四、特殊情况的既遂考量因素
有些时候,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影响既遂的判断。比如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同一人。假如工厂生产了有毒有害食品,然后卖给了经销商,经销商还没来得及把这些食品卖出去就被查获了。在这种情况下,工厂的生产和销售(卖给经销商)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既遂;而经销商因为还没实际把食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是否构成既遂就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了,比如经销商的销售准备情况、有没有和下家达成销售意向等。另外,如果食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被及时发现并拦截,没有流入市场,但生产销售的行为已经基本完成,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既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判断清楚后,后续还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犯罪者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受害者的赔偿该怎么解决,市场上类似的有毒有害食品该如何进一步清查等。这些问题要是处理不好,可能会让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难以彻底杜绝这类违法行为。这时候就可以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上的律师都有合法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的情况,为您分析后续的法律流程,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让您在遇到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有专业靠谱的人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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