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死亡补偿金属于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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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保死亡补偿金不属于遗产,也就不能按遗产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死亡补偿金是直接给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生前依靠死者生活,或者无民事劳动能力的人才可以依法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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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死亡补偿金属于遗产吗?

社保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亡补偿金是属于在公民死亡了之后才获得金额,而遗产的范围是属于在公民生前所获得的合法收入才会被纳入其中,因而在处理的时候两者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死亡补偿金更偏向于死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是法定继承者也可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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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职工遗属补助属于遗产吗
遗属补助是不属于遗产的,这是直接补助给死者近亲属的,性质上不同于遗产。遗属补助金是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的,而遗产是职工生前财产,遗属补助金的处理可以参考遗产分配原则,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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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烈士遗属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怎样计算车祸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二、确定车祸死亡赔偿金所需证据
确定死亡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包括死亡人的年龄证明和死亡时间上一年度受诉和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具体而言: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人的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人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死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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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死亡有丧葬费吗
[律师回复] 对于遗属死亡有丧葬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领取的相关材料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办理要由继承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的人事科办理领取丧葬费并由单位发放。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详细流程: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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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并详细列举出遗产范围;我国相关法律也对遗产的范围作了更明确的补充和规定。所以,在我国死亡前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能够成为遗产。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范围之内的,不属于死者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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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属死亡需要丧葬费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的标准来发放。若是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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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都有规定,但各种规定称呼不 一,赔偿标准及数额也差异很大,对其性质立法上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涵盖的范围等有所探讨,但争议较大。在实际生活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归属可能会产生很大争议,主要存在的是?对此,本文拟做以下研讨。 死亡赔偿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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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是否属于遗产?
死亡赔偿是不属于遗产的,因为这是对于受害者近亲属所进行的一种赔偿,所以并不是属于当事人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不能够算作遗产来进行一定的继承,不符合我们国家遗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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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和遗产金是否属于遗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都有规定,但各种规定称呼不 一,赔偿标准及数额也差异很大,对其性质立法上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涵盖的范围等有所探讨,但争议较大。在实际生活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归属可能会产生很大争议,主要存在的是?对此,本文拟做以下研讨。 死亡赔偿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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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助金属于遗产吗?
一般来说,死亡补助金是属于遗产的,那么具体如何进行分配由遗产继承人来进行相关的确定,一般来说死亡补助金基本上是用于对死者相关家庭的进行补偿,而不是涉及到相关的遗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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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情形
[律师回复] 要看劳动者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近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非因工死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劳动者死亡的,由单位参照以上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赔偿】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
《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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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标准
[律师回复] 要看劳动者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近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非因工死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劳动者死亡的,由单位参照以上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赔偿】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
《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中,死亡金属于遗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广西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305.2元 那么,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死亡者可得到173800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死亡者可得到46104元死亡赔偿金。如果死亡者75周岁以上,那么城镇居民死亡者可得到43450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死亡者可得到11526元死亡赔偿金。 注意事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误工费:单位应当出具你和老公月工资收入证明和误工损失证明,如果你们的月收入超过当地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话,还应当出具完税证明。 2、精神损失一般是在身体或者精神收到严重打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你的情况我的看法是,一般是不会支持你的精神损失请求的。 3、除了医药费、误工费,还有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你妈和孩子的伤情不重,一般不会产生后续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康复费等因残疾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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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是两码事,不能搞混。遗产是已经去世的人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去世后才有的额外收入,由责任人计算分配。要是有人害死了死者,死者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失。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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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死亡赔偿款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死亡赔偿款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赵某某与妻张某某于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儿子赵某某随赵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某某所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40万元的股票,其中25万元归张某某、15万元归赵某某。
2002年5月12日赵某某不幸因车祸身亡,获医疗费、丧葬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万2千元。
办完赵某某丧事后,赵某某的父亲赵某与母亲刘某某与张某某就赵某某的遗产50万元的房产、15万元有股票、5万2千元的赔偿费的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2002年6月15日张某某将赵某、刘某某告上,请求人民依法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原告张某某在诉讼中称,其与丈夫确实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后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但在赵某某死亡时调解离婚协议没有送达,调解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我们还是合法夫妻,我有权继承丈夫赵某某的遗产。
赵某、刘某某辩称,张某某与赵某某在的调解下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关系已合法解除,双方已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某无权继承赵某某的遗产。
一、张某某与赵某某仍是合法夫妻
二、张某某享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三、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一、张某某与赵某某仍是合法夫妻。
张某某与赵某某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诉争的关键,张某某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虽然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调解后,对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
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赵某某与张某某的离婚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之前赵某某已死亡,赵某某的死亡意味着离婚调解协议已无人签收,即离婚调解协议已失去了产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条件,不能生效。因此,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合法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张某某仍然是赵某某的合法妻子,赵某某的死亡致与张某某之间的夫妻关系的自然解除,并不影响张某某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张某某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某某与赵某某的调解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仍属合法夫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不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剥夺的。赵某某和张某某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当属于他们二人共同所有,其发生继承的财产只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银行存款20万股票40万房产50万共计110万,其中的一半即55万应归张某某所有,剩下的55万是赵某某的遗产,由妻子张某某、儿子赵某某和父母赵成、刘庆丽按分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5万2千元不是赵某某遗产,不属张某某、赵某某、赵某、刘某某的继承范围内的财产。
赵某某车祸死亡,其赔偿金5万2千元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儿子赵某某的抚养费及其妻张某某、其父母赵某、刘某某的精神抚慰金。因此,应当在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和儿子赵某某的抚养费以后,剩下的精神抚慰金由张某某、赵某、刘某某协商合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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