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的保护和发展中药?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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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的行为活动越来越频繁,开拓范围也越来越广,土地资源在慢慢减少,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造成许多中药材资源流失或是枯竭,中药药材的保护和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如何有效的保护和发展中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的行为活动越来越频繁,开拓范围也越来越广,土地资源在慢慢减少,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造成许多中药材资源流失或是枯竭,中药药材的保护和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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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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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申请书是怎样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内申请人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应填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
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
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
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4、代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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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是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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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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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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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内容繁多,作为劳动者不可能也没必要一一阅读和领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离职或者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薪资支付是否足额支付薪资待遇。
2.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合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及培训协议和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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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险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工资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而人事档案却不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试用期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是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此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与经济补偿责任。所以,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另外,“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约定条款 目前,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法定条款比较多,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于提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约定条款的事项主要有:试用期,商业秘密、竞争避止条款,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它事项。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处理约定条款时,切记!约定条款必须具体细化,便于操作,绝不能泛泛而谈。否则,则会埋下劳动争议的隐患,给劳动者本人心理上、物质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损害。
6.经济补偿金 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被裁减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诉讼时效 劳动者一定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去当地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由于许多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是积极协商、调解,而是互相推诿,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也解决不了问题。等劳动者意识到应寻求仲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却由于在诉讼时效内的不作为,丧失了应有的权利,合法权益虽然被侵害,但却得不到法律保护。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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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建立在既存的本担保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担保。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以本担保为限,若本担保发生变更,则反担保的保证责任不会因本担保的变更而扩大其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本担保发生变化,则反担保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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