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三板的发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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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三板公司挂牌数量大幅增长。在底和2013年底,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别为200和356家,但到了2014年底,挂牌数量迅速增长到1572家。此后,挂牌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在2015年下半年到上半年,月挂牌数量维持在500家附近。
中国新三板的发展是怎样的

自从国务院以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试点以来,直到现在,可以看出,我国所实施的挂牌新三板还是比较符合当今市场需求的。除了北京以外,目前我国各地的高新科技园区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数量还在不断的增长过程当中。下面小编就可以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国新三板的发展是怎样的?

一、中国新三板的发展是怎样的?

截止到2015年3月3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突破2000家,达到2003家;挂牌公司总股本达到838.73亿股,其中无限售股本302.12亿股,挂牌公司总市值达6439.36亿元。在挂牌公司数量增长的同时,新三板做市股票的成交活跃度也大幅提升。继3月2日成交金额突破2亿元后,3月3日做市股票成交再创新高,达3.5亿元。

二、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4、资产要求:无限制。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6、成长性及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注: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城市的高新园区企业。

三、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

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四、好处

( 1)资金扶持: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 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 3)财富增值:新三板挂牌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 7)宣传效应:新三板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通过各试点所呈现出来的结果来看,中国新三板的发展是可持续性的,发展前途也是值得大家所期待的。目前我国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数量已经正式突破了2000,创造的总市值已经突破了6000多亿元,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股民开始注意到新三板股票市场,新三板股票市场的成交活跃度已经大幅度的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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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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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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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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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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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
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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