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有哪些情形视为自首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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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犯罪之后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罪刑的。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犯罪分子有哪些情形视为自首

一、有哪些情形属于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二、自首的特殊情形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是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话,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不过要注意的是,这里仅仅是“可以”,但并非是“应当”。而现实中,也要区分自首的不同情况,有区别的对待处理,切记不可一概而论。另外,在认定自首的时候,要注意这里分为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各自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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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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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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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主犯、从犯,首要分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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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主犯、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两个特征:

一,必须是集团犯罪中的犯罪分子。

二,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异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首要分子是不是主犯我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该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但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对于准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联系主犯和首要分子两者都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并且是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是不存在主犯和首要分子的。从单一的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包括二人共同犯罪、集团犯罪、聚众犯罪等形式)的分类来看,两者都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单一的个人犯罪中,无所谓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存在。首要分子是主犯的组成部分,主犯包括了首要分子。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是属种关系,主犯是属概念,首要分子是种概念。根据法律规定,主犯有两种情况,一种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同样,首要分子也有两种情况,一种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它与
第一种主犯完全一致。另一种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不是犯罪集团,而是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可见,这种首要分子完全包含在第二种主犯之中。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首要分子必然是主犯,但不能用首要分子代替主犯,因为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共同犯罪所占的比重较大。在这种形式的犯罪中,可能有主犯、从犯(或胁从犯)之分,而不可能有首要分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而这两种犯罪形式中的犯罪分子至少应是三人(即三人或三人以上)。可见,二人共同犯罪中是没有首要分子的,这就意味着不能把二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称作首要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包含在主犯内,而又不等同于主犯的道理所在。在量刑时,由于刑法分则本身对首要分子(属主犯)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所以不再从重处罚了;而对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在量刑时,还应当从重处罚。对此,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不是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但是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能称作主犯,而不能称作首要分子。在一些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有些行为人虽然不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但直接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罪恶重大,或者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犯罪活动别卖力等等,这些人都属于起主要作用者,是主犯。因此,对于这种不属于首要分子的主犯,在量刑时仍然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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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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