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的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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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人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意在利用保证制度增加票据的信用度。
汇票保证的制度是什么?

  《票据法》中,规定了汇票本票保证制度,由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信用,所以支票一般不使用保证制度。票据保证制度中,保证人是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意在利用保证制度增加票据的信用度。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保证及保证人的资格】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和方法】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未载事项的推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票据保证的限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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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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