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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开户银行的选择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发生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开立。
5.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
6.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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