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一审哪个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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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域名抢注产生纠纷的,是属于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域名抢注一审哪个法院管辖

一、域名抢注的一审是哪个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域名抢注产生纠纷的,是属于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域名抢注典型行为方式

1.注册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法定的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域名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造成用户混淆,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力宣传与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与服务而为公众知悉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而进行),侵害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利益,妨碍他人在互联网上行使权利。基于主观意图的不同,又有两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商誉,假冒(仿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主观基于待价而沽的商业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且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仅仅以抢注方式有意阻止他人正常注册域名以获得盈利,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姓名注册域名,足以造成他人误认,抢注者对于所注册域名既不享有合法权益,亦高价转让,引起混淆,侵犯他人姓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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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特殊的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经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解释和批复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法院管辖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得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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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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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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