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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复议时应当符合正当申请人、复议事项范围、复议期限以及复议请求和证据等条件。具体讲,包括:
(1)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例如对于驳回决定则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2、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2)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3)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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