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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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离婚办理手续时,手续齐全,并且没有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使出于欺诈,仍然会被认定为有效的离婚。因为离婚属于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社会公信力。
欺诈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双方离婚办理手续时,手续齐全,并且没有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使出于欺诈,仍然会被认定为有效的离婚。因为离婚属于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社会公信力。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达成离婚协议,经婚姻机关查实后,应当不予登记。

2.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3. 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综合以上,对于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离婚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离婚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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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做生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才发现里面的多数为欺诈条款,请问一下欺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谢谢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由第一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只有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所以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肯定对对方构成意思误导,但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一定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如纯商业欺诈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受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才无效,当然,撤销后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如果你对欺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有什么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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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同事的弟弟最近在找工作的时候因为很多事情不太懂遭到了合同诈骗,请问无权处分合同欺诈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
一、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来说,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效力待定的,而是无效的,理由见《合同法》第48条、第52条。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合同有效,理由见《合同法》第49条、第50条。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相对人可以向财产的真实权利人或被代理人请求予以追认代理权或处分权,在请求追认期间,合同仍是无效的,理由见《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后授权的,该合同有效,理由见《合同法》第51条。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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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前段时间去看房,本来他不想买的。但第三方欺诈胁迫让他签合同,所以我想了解一下第三人欺诈胁迫对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律师回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意思表示的目的,就是将以建立、改变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意思表现出来,以期促成所希望之法律效果的发生。[11]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想要表达或者相信要表达的内容,与其已经表达、且相对人已经受领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时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即属于此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想要表达的意思,与善意的相对人受领的、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而作出的表示内容之间,究竟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立法政策上,是立法者对有瑕疵的合同进行考量时,“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何者具有优先价值的抉择。
法的安全由“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共同组合而成。静的安全强调对私权的尊重,其不能随意被限制或者被剥夺;动的安全强调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合同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时,法律若肯定当事人一方的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即是偏重于保障静的安全;相反,法律若否定当事人一方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则是偏重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结合上文所归纳的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模式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规范,可以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价值考量及其合理性。
《法国民法典》所规范的效力模式,是第三人实施欺诈以构成重大误解为限、第三人实施胁迫则无条件属于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就第三人欺诈而言,实质上否认了第三人实施欺诈单独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原因,因此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就第三人胁迫而言,则偏重于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静的安全。《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的效力模式所规范的,是无论行为相对人是否知道该项欺诈或胁迫的事实,表意人均有权撤销该意思表示。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由于善意相对人无权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因此,这一效力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严格区分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的后果。以《荷兰民法典》与《巴西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则没有区分欺诈与胁迫的不同而予以不同规定,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是当事人一方撤销该合同的条件。问题是,哪一种效力模式更具有合理性呢?
比较法上对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后果作出不同规定,其理由在于:第
一,第三人欺诈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明显大于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在第三人欺诈中, 本来需要当事人一方自己正确收集情报的,但当事人一方却怠于收集而陷入错误,当事人一方本身对于错误表示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且对于错误表示的做出也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因当事人一方缺乏意思决定的自由,其对于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作出不具有过失,对于第三人胁迫行为的发生也不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因此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欠缺可归责的前提。[12]第
二,在第三人欺诈中,尽管当事人一方以不正确的事实认识为前提,但其意思表示仍是自由作出的;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自由本身受到了侵害,其意思表示的作出本身就是不自由的。因此,相比欺诈,胁迫行为对当事人一方的侵害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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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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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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