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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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承担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3、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定是什么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1、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承担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二、怎么确定网络侵权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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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止侵害;
2、 消除影响;
3、 赔礼道歉;
4、 赔偿损失等。
(发起方式:被侵权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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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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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
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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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置上也相应地按照这两个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摘自《人民案例选》20
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
11、12条。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应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置上也相应地按照这两个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摘自《人民案例选》20
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
11、12条。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缩小
[律师回复]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各侵权人之间究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这一问题已经在民法领域争论多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是否包含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没有下文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为了审判工作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制定侵权责任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必竟是一家之言,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学术界对此并不完全认可,而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直接结合”和“和间接结合”在具体案件中很难区分,所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到底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争论仍在延续。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分别实施”,显然就是各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没有意思联络。根据这一规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的适用采取了谨慎态度,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无疑缩小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两车违章行驶,相撞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两车驾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没有意思联络,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两车驾驶人均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结合,应当负连带责任;而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两车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他人损害,两车驾驶员均存在侵权行为,但每个驾驶员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其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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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侵权责任法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了,应该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了赔礼道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相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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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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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吗
[律师回复]
一、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他们之间的责任应怎样划分呢其责任应作具体的分割如下:
(一)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三)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
(五)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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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人承担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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