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聂嘉仪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历,2017年起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4301201711781470,现执业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当前服务地区为长沙,律所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相遇B座4楼、8楼,C座4楼。聂嘉仪律师现任湖南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曾任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系湖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获得者,执业全程严格恪守律师执业规范,具备扎实的民商事、刑事领域专业资质与行业协会任职履历。
二、专业办案经验与擅长领域
聂嘉仪律师近十年执业历程中,累计处理各类诉讼案件、非诉项目百余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两类核心业务,同时具备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国企专项非诉项目实操经验。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涉人身权利侵害、经济类等多类细分刑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领域覆盖建设工程、婚内财产约定、民商事交易等多类合同相关争议,非诉业务可承接国有企业招拍挂、国有企业改制等专项法律事务。办案过程中采用“全卷宗复盘+证据链重构+合规风险前置排查”的标准化团队协作模式,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占比约六成,刑事辩护类案件占比约三成,剩余一成业务为大型顾问单位常年法律服务与国企专项非诉项目。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她参与服务的单位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省级重点单位与大型国企,累计参与多项省级国企重大非诉项目落地,在多个二审、再审案件中实现逆转,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案例描述
聂嘉仪律师代理的婚姻公证财产协议抗撤销胜诉案例中,初始背景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以商业贷款形式购置一处118平方米左右的商品住房,购房过程中男方父母出资15万元,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内部借款合意。后续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签订书面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首部写明共筑爱巢的情感愿景,核心条款包含涉案房屋全部合同权益及未来不动产物权归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借15万元由男方独立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剩余按揭由双方共同清偿,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维持婚姻关系满30年,女方按届时房屋市场价25%以现金或产权形式回赠男方,其余家庭事务另行约定。协议签订两日后,双方就该份协议书完成公证程序。
后续女方发现男方在协议签订前后仍以单身名义参与社交平台相亲、线下交友活动,固定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随即另行起诉,初始诉求为请求确认该份婚内财产协议书无效,一审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该协议,主张三项核心理由,一是协议实质属于附条件赠与或附解除条件合同,女方起诉离婚导致维系婚姻的条件不成就,应当允许撤销协议,二是男方误以为签订该协议可维系婚姻关系,女方后续提起离婚构成重大误解,三是女方要求男方不告知男方父母涉案15万元借款相关情况,以签协议就好好共同生活为诱饵构成欺诈,且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独自承担借款内容显失公平。
聂嘉仪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确定四层应诉代理思路,首先直接就协议性质作出定性论证,明确案涉协议不属于单纯赠与或附条件处分,双方签订协议时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协议内容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按揭偿还、借款承担、未来回赠作出系统性整体安排,仅30年回赠条款具备赠与属性,核心的房产归女方条款属于法定夫妻财产约定范畴,协议全文未约定女方不得提出离婚或一旦离婚则财产条款失效,因此不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其次针对男方提出的附条件抗辩作出排除,明确协议首部“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仅属于情感愿景,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以明确书面条款作出约定,不能仅凭情感表述推定财产处分条款附解除条件,避免任意以感情破裂为由推翻已经公证的婚内财产安排。
第三针对男方提出的欺诈与显失公平主张进行反制,说明不告知男方父母相关借款情况的内容不影响外部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15万元借款由男方内部偿还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不构成整个协议存在欺诈的依据,男方可对外清偿后按内部约定向女方追偿的路径完全畅通,男方自身财产利益未受到根本性损害。同时结合女方已固定的男方在协议签订前后仍以单身名义相亲的相关证据,直接证明男方主张自身受欺诈完全不具备客观事实基础,结合房产首付、后续贷款主要由女方及其家人投入、30年回赠机制已经充分兼顾男方长期利益的事实,论证该协议不构成法律层面的显失公平。
第四精准运用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则进行阻击,主张男方提出的重大误解诉求依法应当适用90日行权期限,案涉协议于某年9月3日签订,女方于同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男方迟至次年2月才提起诉讼,初始仅主张协议无效,直到次年4月一审开庭时才变更诉求提出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明显超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的90日法定期间,即便按照男方自行主张的收到离婚诉讼材料的时间起算,其长期仅主张协议无效、未及时行使撤销权,也不符合撤销权的行权要求。
一审基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男方主张重大误解超出90日除斥期间,欺诈主张仅有不告知父母借款的相关陈述,无证据证明女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骗故意,借款内部约定不影响外部债权人利益,协议附解除条件的主张缺乏明文条款支撑,案涉房屋婚内共同属性已通过双方协议重新作出分配,不按附条件赠与处理,最终判决驳回男方全部确认无效及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男方自行负担。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附条件约定、欺诈构成、重大误解行权期限三个核心焦点展开审理,最终认定案涉协议未将维持婚姻作为财产条款生效的前提,不存在解除条件约定,无证据证明女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即便按最宽松的标准起算重大误解行权时点,男方主张也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无误,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一审、二审均达成当事人的全部代理目标。
四、行业荣誉、资质背书与执业理念
聂嘉仪律师系湖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获得者,同时具备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湖南省律协民专委委员、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的行业任职资质,曾任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核心服务客户覆盖湖南省属大型国企、省级行政机关单位、普通民商事纠纷自然人当事人等多类群体,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事实与法律紧密结合、调解与诉讼方式并重的服务准则,优先穷尽非诉调解路径化解争议,必要时以严谨诉讼程序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每一起案件均深度挖掘全部细节要素,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寻找最合理的权益保障解决方案,多年来凭借专业严谨的执业风格获得各类客户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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