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原告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先后签订合作定金单及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获得无锡滨湖区域相关餐饮项目的经营授权,先后支付定金及各类服务费合计18.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经营出现亏损,经核实发现被告公司成立仅三个月即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两店一年”法定资质,既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未依法向原告披露项目核心经营信息。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收函后未作出回应,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主动放弃答辩与举证权利。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确认合同于律师函送达次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9万元。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彭青春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三项代理意见:一是案涉协议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被告作为特许人未取得“两店一年”的法定资质,未完成商务备案义务,也未向原告披露经营资源、运营资质等关键信息,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二是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服务费,因被告资质缺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发送的解除律师函已有效送达,合同自通知到达时即发生解除效力,无需另行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通知效力;三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举证抗辩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结合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完整特许经营配套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应当全额支持原告的退款诉求。同时提交了定金支付凭证、服务协议、付款记录、律师函送达回执等完整证据链,佐证全部主张。
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案涉《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21年9月7日(即被告签收律师函次日)解除;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合同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①本案核心法律定性:本案属于典型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指向特许人违反法定资质要求与信息披露义务时,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行使规则,是加盟类维权中极具代表性的生效裁判案例。
②法院裁判逻辑与争议焦点拆解:法院审理过程中围绕两大核心焦点展开:其一为被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经审查被告成立仅三个月即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显然不满足“至少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1年的直营店”的法定要求,也未完成备案、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原告作出错误商业引导,存在明显过错;其二为责任比例划分,法院同时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前未尽到基本的资质核验审慎义务,且已实际经营接近合同约定的1年期限,享受了部分品牌服务,自身也存在相应过错。彭青春律师提交的全套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实际履行时长,酌定被告返还50%的合同款项。
③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一是特许人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具备“两店一年”基础资质的,被特许人有权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自通知有效送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效力;二是特许经营类案件中,特许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将直接承担放弃抗辩、按在案原告证据认定事实的不利后果;三是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法院可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资源享受程度,适用公平原则酌定返还款项比例,无需机械支持全额退款或全额不予支持。
④法律原则与本案特殊事实区分:本案适用的特许经营相关规则,不直接延伸至普通餐饮服务合作合同,普通无名合同中当事人解除权需严格依照约定或法定事由行使;同时本案中被告缺席的事实属于特殊情形,若被告到庭举证证明已完整履行全部特许经营服务,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发生相应调整,不存在类案直接套用的适用空间。
作为深耕民商事领域多年、累计办理逾千件案件的执业律师,彭青春律师提示广大加盟商群体,签约加盟品牌前务必主动核验品牌方的直营店数量、经营年限、商务备案记录等核心资质,不要仅听信招商人员的口头宣传,避免陷入无资质品牌的商业陷阱。如果发现品牌方存在资质缺失、故意隐瞒关键经营信息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发送正式通知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拖延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维权,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针对特许经营类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应当优先梳理资金支付记录、沟通聊天记录、服务交付痕迹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自身诉求,最大程度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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