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魏县王亚斌律师接受三名受害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案件前期梳理工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零散,不同伤者的诊疗单据混杂在一起,部分外购物品的凭证没有对应标注用途,他先把所有材料按三名受害人的不同情况拆分归类,逐一核验每一张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护理人员身份材料、外购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把与事故伤情无关的单据全部筛除,避免后续诉求出现瑕疵。两名未成年受害人的伤情较重,分别出现骨折、面颈部多处皮肤裂伤、软组织损伤,两人的医嘱分别要求单人护理、双人护理,其中骨折的未成年人还遵医嘱购置了医用固定支具辅助康复,王亚斌律师对照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相关规定,为三名受害人分项核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每一笔主张都对应到具体的单据或医嘱依据,没有随意主张没有凭证支撑的费用。考虑到两名未成年人还处于康复阶段,后续可能产生与伤情相关的后续治疗费用,他还在梳理诉求的过程中,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相关费用的诉讼权利,避免后续产生新的损失时没有维权路径。
接受委托后,王亚斌律师先梳理了此前当事人与两方被告协商的全部过程,确认某财产保险公司明确以“驾驶人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肇事方也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没有主动联系伤者协商赔偿,双方没有任何调解的空间,他随即准备好全套立案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核心抗辩理由,邯郸魏县交通事故律师王亚斌律师专门整理了对应的法律条文,明确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仍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仅可向侵权人另行追偿,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都不能成为交强险拒绝向受害人赔付的合法理由,从法律层面提前做好了应对抗辩的准备。
考虑到肇事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情节,此前就有刻意回避协商的行为,王亚斌律师提前预判到其可能在庭审阶段拒不到庭,针对这种情况调整了证据呈现的逻辑,把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核心证据放在首位,完整呈现事故经过、责任划分结果,再依次提交三名受害人的诊疗材料、损失凭证,即便被告缺席也能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还原全部案件事实。他还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各项异议,提前整理好对应的回应逻辑,尤其是针对医疗费关联性、护理人数合理性、辅助器具购置必要性三类常见争议,全部准备好对应的诊疗记录作为佐证材料。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被告肇事驾驶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某保险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依然坚持此前的无证驾驶不予理赔的抗辩意见。王亚斌律师代表三名原告有序完成全部举证、质证流程,清晰向法庭还原事故经过、三名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以及各项损失的具体构成,没有因为一方被告缺席就简化庭审流程的对应环节。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他结合全案证据和对应的法律规定展开法庭辩论,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设立核心目的就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付,无证和逃逸的违法后果不应由没有任何过错的受害人承担。他还结合两名未成年伤者的具体伤情情况,向法庭说明两名未成年人的护理需求、营养补充需求对应的实际情况,说明相关诉求的合理性。
庭审结束后,王亚斌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第一时间向三名受害人同步庭审相关情况,解答他们提出的后续流程疑问,避免伤者家属因为不熟悉诉讼程序产生不必要的焦虑。人民法院后续结合全案证据、事故认定书、诊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方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法院依法认定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不能成为交强险拒赔的理由,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三名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覆盖的剩余损失,全部判令由肇事方予以补足赔偿,结合病历医嘱、人身损害评定规范、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额支持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用辅助器具费等合理诉求,仅因部分营养费诉求无充分证据支撑,予以酌情驳回,本案诉讼费用按照责任划分,主要由肇事方承担。最终三名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均依法获得赔付,两名未成年人伤者的康复相关权益也得到充分保障。
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三级律师,王亚斌始终秉持为当事人负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的全流程办理中,没有因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明确规定就简化工作环节,从证据拆分梳理、赔偿金额逐项核算,到庭审预案制定、争议焦点抗辩,每一个环节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包含两名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完整保障了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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