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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因此,可以先折价,然后再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所存,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双方住房工资金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还有区分住房公积金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简单的说是区分婚前婚后,只有婚后所存住房公积金才是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婚前的住房公积金按夫妻个人财产分割。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共同上交一部分以长期储存下来的用于保障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支出的储金,具有强制性,且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我国劳动者的公积金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提取,离婚时,另一方想要分割这类财产时,应积极的按照自身的实际公积金进行计算。计算这类相关的公积金,赔偿另一方案件进行折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进行补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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