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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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基本稿酬,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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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是1984年10月颁发的。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书籍稿酬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于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书籍稿酬标准,现通知如下:

关于基本稿酬,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关于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0000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古籍整理、译文校订、著作改编等项稿酬,亦作相应提高。

具体实施办法,按修订后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音乐、戏剧等作品的上演或录制,电影、电视剧本的拍摄等付酬标准也存在偏低问题,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我国著作权法颁发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稿酬改革方案,以进一步解决我国在稿酬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问题。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自1990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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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_____》并享有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其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 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第四条 本书稿的字数和插图(照片)___。
  
  第五条 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 ,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 本书定于____年_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载、选编、改编、翻译、录音播放和摄制影片等,甲方应将所得报酬的70%转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出版管理机关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签字盖章)
  地址: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图书出版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著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著作稿(或译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著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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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
(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___%,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___%,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___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___%(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___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__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出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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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
(1)改编-75%;
(2)翻译-75%;
(3)表演-75%;
(4)播放-80%;
(5)录音录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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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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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对象,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稿酬所得是否算劳务报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对象,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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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是否属于劳务报酬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稿酬是否属于劳务报酬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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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我姐姐和我姐夫现在写的一本书籍现在要去出版社办理书籍的出版去了,在出版社签订了合同了之后,书籍被出版社退回来了,已经签订合同的书出版社能退稿吗
[律师回复]
首先,版权载体不等于版权。版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有无体性,即作品是区别于有体物的一种抽象物,是信息集合,其必须借助物质载体,两者不能等同。在两者的区分上,德国历代学者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研究。比如,18世纪末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作品(书)与其载体(书籍的实际外形)并不相同。哲学家费希特在康德理论的基础上对作品和载体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区分。他认为,书与其有形化之书籍制品不同。书籍制品为有体物,成立物之所有权;而用以表达的形式,即语言、符号之组合,则应承认著作人之所有权。这一观点将作品(书)与其载体(书籍制品)明确区分,并认为二者应分别为不同法权制度的调整对象,基本形成现代著作权法制中的作品与其载体区分理论。根据这些理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载体属于客观物质世界,作品属于客观精神世界,这种区分是传统著作权法制存在的基础。
  
其次,出版社无需承担著作权法上的退稿义务。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出版社在订立出版合同前有退稿义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但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签订了出版合同。在此情况下,出版者才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负有保管义务,在出版者和作者并无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出版社并无履行合同的义务。
  法规适用应考虑利益均衡
  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是在利益失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所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平衡的格局再被打破,新的利益失衡又出现,法律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这就是法律的发展。
  著作权法从产生到发展,由于技术的发展而导致利益不平衡的局面不断出现,这就需要著作权法及时地作出相应的调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电脑还未大面积普及,大多数作者是将手稿投给出版社。除手稿外,其作品通常没有其他有形载体。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对图书出版者的审稿时限和退稿义务作出规定,作者的权益将会因图书出版者的拖延或拒绝退稿而受到损害。因此,不仅《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中对出版社退还投稿作品作出了规定,在更早的1991年所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也有类似规定。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上位法依据是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即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根据该项规定,图书出版者与作者之间的出版合同一旦生效,图书出版者就依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当然地享有专有出版权,而无需合同另行约定。因此,根据当时著作权法规定,由于出版社对于专有出版权的享有,并不需要在出版合同中另行约定,即可通过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取得,这其实不符合合同法自由协商之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出版社在不采用投稿的情况下,负有通知以及及时退还稿件的义务,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在某种意义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维护了出版机构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不过,时至今日,《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适用的前提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应地其适用范围也应受到限制。
首先,对于专有出版权的取得,2001年,著作权法已经作了修订,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同时,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删除了原先第四十条的规定。
其次,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作品的控制无需依赖作品载体。在传统模式下,对作品信息进行控制最为有效、甚至唯一的方式便是对作品载体的控制,而伴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形式不断涌现,作品的复制也变得简单易行,作品载体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印刷制品。比如,数字作品的载体是电子脉冲,而电子脉冲是无形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对作品信息的控制,也不需通过对载体的控制来实现。因此,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相比出版社,作者本人应负有对作品载体的保管义务。因此,在当下仍然强调出版社的退稿义务并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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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是不是属于劳务报酬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稿酬是不是属于劳务报酬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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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职务作品稿酬是支付给职员还是单位?
出版社职务作品稿酬是支付给职员,若是单位才是该职务作品的所有者,那么出版社就自然是需要将稿酬支付给单位,一般来说,出版社在出版职务作品之前,不仅需要确定该职务作品的所有者,还需要与所有者协商确定该作品在出版之后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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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怎么保证版权
著作权保障建议 为保护著作权,建议对经济价值重大的作品进行版权注册。 投稿时,使用公开的投稿专用电子邮箱,避免直接向个人或中介机构投递。 使用常用或已绑定身份识别的电子邮箱发送稿件,并保存所有往来邮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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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稿费和版权费有什么区别,只支付稿费后作品的版权归谁?
[律师回复] 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3、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4、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5、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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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才华横溢经常在自己的博客发表文章,吸引了很多读者,最近有一个出版社找我朋友约稿,我朋友想要知道图书出版约稿合同模板是什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著者(或译者)姓名:
  约稿者: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约稿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全稿字数 万字左右,初定每千字__元。
  第二条 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由各出版单位自填〕
  第三条 交稿日期 年 月;著者(或译者)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在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根据书稿情况另议交稿日期或中止合同。
  第四条 著者(或译者)保证不将上述著作稿(或译稿)投寄其他出版单位或期刊,或违反上述保证给约稿者造成损失,将予以适当赔偿。
  第五条
(1)约稿者收到稿件后在 天内通知著者(或译者)已收到稿件,在 月内审读完毕,通知著者(或译者)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约稿者如对搞件无修改意见,在上述规定的审读期限内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
  
(3)约稿者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者(或译者)在双方议定日期内修改退回。约稿者在 月内审毕。著者(或译者)因拒绝修改或在上述日期内无故不退回修改稿,当适当赔偿约稿者损失。约稿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4)稿件若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约稿者将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约稿者可书面通知废除本合同并将著作稿(或译者)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将根据约稿情况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少量约稿费,作为劳动的部分补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
(1)由于约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稿件由约稿者保留 年,以此期限内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著者(或译者)必须通知约稿者并征询是否愿意出版。若约稿者不拟出版,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约稿者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本合同失效。
  第七条 约稿者收到著作稿(或译稿)后,若将原稿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经济损失 元。
  第八条 著作稿(或译稿)的出版合同签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约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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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
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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