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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因开发行为而由开发者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 者。开发者应当理解为在软件的开发设计中,通过独立构思,利用相应的编制工具写出并实际掌握软件程式源代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有以下三种形 式:(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之,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 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 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 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
二、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 承软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此外,软件著作权还可以因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转让行为而由受让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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