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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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因开发行为而由开发者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二、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 承软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软件著作权因开发行为而由开发者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 者。开发者应当理解为在软件的开发设计中,通过独立构思,利用相应的编制工具写出并实际掌握软件程式源代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有以下三种形 式:(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之,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 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 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 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

二、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 承软件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此外,软件著作权还可以因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转让行为而由受让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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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1、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2、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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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有个朋友很有才华,马上就要出国了,我相信他在那边会发表很多作品,我想咨询一下美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
[律师回复] 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一经完成即自动取得保护。从理论上而言,作者创作成功后就在任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范围内享有著作权。但实践层面上有各国对于版权保护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但是中国公司开发的软件在国外是否能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依据中国法来进行判断,需要依据外国法进行判断,现在就以美国与日本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理应遵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文学作品进行自动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不必注册、登记和提交样本以及加注版权标记。但是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到了今天美国虽然不再以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是否加注版权标记,是否注册和提交样书依旧影响版权的实施。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01条第4款,如果在已经出版的作品上加注了版权标记,侵权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侵权,不能以无过错侵权来要求法院减轻实际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金。第504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者证明自己是无辜侵权,法庭可以减轻损害赔偿。但是在加注了版权标记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减轻损害赔偿。
日本《著作权法》第5条第3款规定对外国人作品进行保护。同时日本也实行软件登记制度(非强制)。不登记也可以受到保护,但是如果进行了登记有以下的好处。
1.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2.在权利转让时,登记可以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同样的效果,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3.可以证明自己为权利人,并且能够提高对软件价值的信赖性。日本软件登记在文化厅指定软件信息中心的SOFTIC进行。
综上,具有独创性的软件完成后在几乎是在世界上范围内取得权利,但是具体的保护根据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别。按照题主说的情况,建议在美国进行软件登记后再进行许可,也可以降低风险以及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是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提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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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内容
一项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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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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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律师回复]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提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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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能保护什么
软件受保护的必要基础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本人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如磁带,硬盘,胶带等等。我国著作权的法规所保护的是该作品中的构思结果的表现,并不保护该作品中构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规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发现、算法、处理过程以及软件的运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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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提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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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是由著作权保护吗?
软件是由著作权保护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包括计算机软件的,软件作者可以根据著作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享受相关保护权,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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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著作权,她让我给她问一下那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软件著作权有哪些权利的问题
[律师回复]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软件著作权有哪些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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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多久
[律师回复] 如果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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